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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已成为大众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但随之而来的网贷纠纷案件也呈现爆发式增长,其中异地管辖的网贷纠纷占比居高不下。据统计,截至2024年底,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达4600万件,较2014年增长194%,而网贷纠纷的激增更是让异地基层法院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1名法官年均办案量已攀升至350件,是十余年前的5倍之多。

在此背景下,截止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异地基层法院审理网贷纠纷案件采用的都是简易程序+批量诉讼的方式,这种模式虽能高效应对海量案件、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困境,契合“简案快审”的司法改革导向,但存在明显的审理短板——不仅无法重点审查被告涉及到案件金额是否合法,其中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公平判决的隐形问题,更使得法院在审理中往往因案件数量多、审查周期紧、网贷平台提交材料不规范等因素,忽略对部分关键证据的审查,导致案件审理结果未能充分兼顾公平正义,变相纵容了部分网贷平台的违规放贷行为。此类被忽略的关键证据,既包括被告在单一平台的借款次数、借款金额中是否包含“砍头息”,也包括综合还款年利率是否超出法定红线等核心事项。深究背后原因,主要是部分网贷平台为规避自身违规行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向法院提交案件材料时刻意隐瞒关键信息、甚至实施违法行为,给法院审理工作设置障碍。

网贷平台的违规规避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一方面,部分平台在提交立案材料时,故意填写错误的被告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导致异地基层法院无法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有效通知被告应诉,最终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推进审理,被告因未能知晓诉讼事宜而丧失答辩、举证的权利,法院只能依据平台单方提交的材料作出裁判,难以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平台还存在私自篡改电子合同约定条款的违法行为,比如修改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费用收取标准等核心内容,将原本的违规条款修改为“合规”条款,误导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除此之外,平台还可能刻意隐瞒被告在单一平台的多次借款记录、扣除“砍头息”的相关凭证、变相收取担保费或保险费的协议等,进一步加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在异地基层法院审理网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简易程序+批量诉讼的审理模式,进一步放大了关键证据审查的漏洞——批量审理的同质化处理的方式,使得法官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细节进行深入核查,尤其难以逐一核实被告在单一平台的借款次数、借款金额是否包含“砍头息”、综合还款年利率是否超出法定红线这些核心要点。而这三点恰恰是认定案件事实、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依据,更是破解网贷平台违规规避行为的核心抓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首先,被告在单一平台的多次借款行为,是认定是否存在“以贷养贷”“循环放贷”的核心依据,直接影响债务真实性的认定。部分网贷平台为赚取高额利息,明知被告已有未结清借款,仍持续向其放贷,诱导被告陷入“以贷养贷”的困境,最终导致被告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此类情况下,平台往往会将每一笔借款单独起诉,隐瞒被告多次借款的整体事实,导致法院无法知晓被告的实际还款能力和债务全貌,进而作出片面裁判。例如,某被告在同一网贷平台先后借款5笔,均未结清,平台却分批次起诉,隐瞒多次借款的事实,若法院未主动审查被告的全部借款记录,仅就单起案件审理,可能会忽略被告因“以贷养贷”导致的还款能力恶化,进而支持平台的全部诉求,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此外,多次借款行为还可能涉及“利滚利”的认定,若前期借款利率已超出法定上限,后期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放贷的,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债务,这也需要法院结合被告的全部借款记录综合判断。

其次,审查借款金额是否包含被扣除的“砍头息”,是认定借款本金真实性的关键。“砍头息”并非法律术语,而是指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时,将部分本金作为利息预先在总金额中予以扣除的行为,实践中还包括平台以“咨询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预先扣除费用的非典型形式,本质上均属于“砍头息”范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网贷平台在提交证据时,仅提供约定借款金额的电子合同、转账记录(备注为“借款本金”),却隐瞒预先扣除“砍头息”的事实,导致法院误将约定金额认定为实际借款本金。

比如说,河南某市一起网贷纠纷中,平台约定借款4.5万元,却扣除“手续费、管理费”后仅向被告实际支付2.59万元,平台起诉时仍主张以4.5万元为借款本金,若法院未审查实际到账金额,就会作出错误裁判。济南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出借人预先扣除6000元利息,实际交付54000元,却主张以6万元为借款本金,法院最终依据实际到账金额认定本金,依法驳回了出借人的不合理诉求。这就要求异地基层法院在审理时,必须严格审查被告的银行流水、收款凭证,对比平台提交的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与被告实际到账金额,核实是否存在“砍头息”,若存在,应依法以实际借款金额作为本金进行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审查综合还款年利率是否超出法定红线,是界定债务有效性的核心标尺。尽管现行法律已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但部分网贷平台仍通过变相收费、拆分利息等方式,使综合还款年利率超出原36%的“红线”(针对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借贷关系),甚至部分平台通过收取担保费、保险费、服务费等名义,将隐性费用计入利息,变相提高实际利率,规避法律监管。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年利率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部分,无论以何种名义收取,均应认定为无效债务,被告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若已支付,可依法要求平台返还。实践中,网贷平台往往会在电子合同中拆分利息与其他费用,隐瞒综合利率超标的事实,如合同约定年利率12%,却另行收取8%的担保费、10%的服务费,综合年利率达到30%,若再叠加“砍头息”,实际利率可能远超36%。异地基层法院在审理时,必须将平台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利息、担保费、保险费、服务费等)纳入综合利率计算范围,严格核查是否超出法定上限,对超出部分依法认定为无效债务,切实遏制平台的违规高息放贷行为。

异地基层法院作为网贷纠纷案件的主要审理主体,其审理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司法公信力。当前简易程序+批量诉讼的审理模式,虽能应对网贷纠纷“案件体量大、同质化程度高”的特点,部分法院也通过组建金融速裁团队、推行要素式审判等方式优化流程,但仍未能有效解决关键细节审查不足的问题。针对当前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法院应在坚持繁简分流、提升办案效率的基础上,强化主动审查意识,打破“仅依据平台提交材料审理”的被动局面。

一方面,要严格审查平台提交的电子合同真实性,通过技术手段核实合同是否存在篡改痕迹,同时要求平台提交完整的借款记录、收费凭证、资金流水等材料,不得隐瞒关键信息;另一方面,要主动核查被告的实际借款情况,包括单一平台的借款次数、实际到账金额、综合还款金额等,必要时可要求被告补充提交相关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查清、证据确凿。同时,对于发现的网贷平台故意填错被告联系方式、篡改电子合同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训诫、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规范网贷纠纷审理,既要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更要遏制网贷平台的违规放贷行为,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异地基层法院唯有聚焦单一平台借款次数、“砍头息”、综合年利率等核心审查要点,强化证据审查力度,破除平台的违规规避壁垒,才能作出公正裁判,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