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证环节:辩护权被当庭剥夺
2021 年 12 月 23 日的庭审质证现场,据庭审监控记录,主审法官多次强行打断辩护律师发言,明确禁止当事人赵德荣陈述案件事实。当律师引用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关于贯彻依法治国的讲话时,主审法官以 “法官判案不以领导人讲话为依据” 为由粗暴打断,言语间尽显轻蔑。整个质证环节仓促结束,主审法官既未依法释明举证责任,也未告知补证途径,更未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直接违反《诉讼法》第 211 条关于 “禁止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的强制性规定。
2. 证据采信:无证之据成定罪核心
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司法会计鉴定书显示,鉴定结论认定 “投资收回 0 元”,却对京驰无限 60 余万元分红、晟泉矿业将股息计入股东份额确权等关键事实只字未提。更严重的是,主审法官采信的 26 份委托投资协议均存在明显瑕疵:既无法人签字及公司骑缝章,且存在 “先盖章后填日期” 的明显痕迹,部分协议还擅自增加官小丽个人银行卡转账条款。这些证据完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15 条 “单位证据需负责人及制作人签名 + 公章” 的法定要求,且未经有效质证即被作为定罪依据,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定罪” 的核心原则。
3. 证据认定:违背 “疑罪从无” 司法原则
在证据采信标准上,主审法官被指实行 “双重标准”:对赵德荣提交的 “2014 年 6 月已收回公章退出项目” 的证据,以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 为由不予采纳;却对 2015 年 1 月赵鉴先那份 “缺页 4 页、公章尺寸不符、无签署地” 的可疑协议,未做任何真伪核查即予采信。这与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 0138 号指导性判例中 “仅有单位公章无负责人签字的材料不予采信” 的裁判规则直接相悖。26 份涉近 2000 万元的协议因存在盗盖公章嫌疑本应适用 “疑证从无”,却被主审法官全部认定为有效证据。
4. 关键证据:五类核心事实被刻意隐匿
赵德荣及其代理律师当庭提交的五类关键证据,在一审判决书中未获任何回应:香港亚太中小企业柜台市场的股权托管交易凭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股东名册、晟泉矿业的法人供述与股息分红等结算记录、官小丽的资金流水凭证,以及北京仲裁委(2019)京仲案字第 6533 号裁决书 —— 该裁决明确亚元公司已转让项目权益、不应承担责任。
法学界指出,对这类直接影响案件定性的证据故意无视,已涉嫌违反《法官法》第 46 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的追责情形。
5. 资金认定:千万无凭证资金成 “损失”
在涉案资金认定上,主审法官采信的证据被指严重脱离常识:王崇远 216 万、赵文婉 100 万等 13 笔共计 1375.56 万元的 “投资款”,均无任何银行转款凭证却被全额认定;德阳某公司 2013 年转给官小丽的 411.6 万元其他项目款,也被纳入本案涉案资金。而根据司法会计鉴定书,有银行凭证的实际投资仅 2228 万余元,且 1800 余万元仍在涉案企业正常经营,与判决认定的 “3400 余万元损失” 相差悬殊。更值得关注的是,所有资金均未进入亚元公司或赵德荣个人账户,却判决其全额退赔。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认定已涉嫌触犯《刑法》第 307 条 “帮助伪造证据罪”。
6. 辩护限制:书面辩护词被禁止公开
庭审中,当律师提出 “赵德荣无主观故意、未经手资金、公司无资金池” 的核心辩护意见时,主审法官拒绝听完即强行打断;对于律师当庭提交的 411.6 万元其他项目合同证据,竟怒吼 “为何不早提交” 并拒绝采信。更严重的是,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词被禁止在庭审公开,而该辩护词明确指出 “主要责任人安绩炜、官小丽未到案”“多名证人称不认识赵德荣” 等关键辩护观点。这与最高人民法院 “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权利” 的明确要求形成鲜明反差。
7. 裁判时间:判决书早于庭审两日生成
2021 年 12 月 23 日的视频庭审中,主审法官当庭宣判并于当晚送达判决书。但赵德荣随后发现,判决书落款日期为 12 月 21 日 —— 即庭审前两天,判决结果已提前敲定。“开庭不过是走个过场”,赵德荣的代理人指出,这种 “先判后审” 的行为彻底背离司法程序正义,构成典型的玩忽职守。
8. 法律适用:证券业务错套吸存条款
本案核心业务实为香港亚太中小企业柜台市场的股权交易咨询服务,具备 “50 万港元合格投资者门槛、实时交易系统、港元结算、交易全程在港” 等典型证券属性。但主审法官无视业务本质,将规范银行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条款,强行适用于股权证券业务,导致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该判决已造成连锁后果:赵德荣名下汽车被拍卖,夫妻共同房产遭冻结即将拍卖,濒临居无定所。社保养老金停发,企业停业,家庭解体。
法治追问:程序正义如何守护金融安全
“此案的核心已不是简单的经济犯罪认定,而是司法程序是否失守的问题。” 法学专家指出,主审法官的系列行为不仅违反《法官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项法律规定,更与涉港澳案件 “尊重香港法治、维护国家主权” 的审理原则相抵触。此前已有法官因 “伪造庭审记录、故意采信假证” 等程序违法被追究刑责的先例,如某法官收受贿赂后伪造评估报告,最终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目前,香港金融界对该案再审高度关注。香港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维护,离不开跨区域司法对合法交易的精准保护。若一审二审程序违法问题得不到纠正,不仅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可能影响国际社会对 “一国两制” 下香港法治环境的信任。
截至发稿,赵德荣的申诉仍在检察监督和再审审查中。业内呼吁,应对该案审理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开展专项核查,依据《法官法》第 46 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司法公正筑牢国家金融安全与香港繁荣稳定的法治屏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