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消防圈子都在讨论国办文件,有人说,这个文件最大的意义,可能就是县以下基层消防监管格局的重构,消防部门要挑更重的担子了。

此前,消防救援部门的机构都是设在县这一级的,在乡镇没有。如果要在乡镇开展消防监管,那只能依赖派出所和乡镇自己的执法机构(消防委托执法)。

那就面临一个挺大的问题:如果派出所退出了,谁在乡镇这个层面开展消防监管?这个问题,最近几年一直困扰着很多人。

所以就有了各种探索,比较大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是,授权乡镇执法,有的地方是委托乡镇执法。问题是,国家后来又出台了为基层减负的政策,各级编办都在审乡镇的职责清单,消防执法这块基本被拿掉了;

二是,仍然依托派出所执法。在一些省份,仍然通过各种途径要求派出所抓好乡镇街道九小场所的消防监管,派出所虽然不情愿,但消防法没修改之前,这种做法仍然合法;

三是,尝试在乡镇建立消防所(消防工作站等),承担消防执法职能。各种名字都有,也有叫应消所的,就是在乡镇单独或联合成立一个机构,来进行执法监管。

这次国办发文后,以上尝试算是基本有了结论, 那就是第三种。国办文件中也描述的比较清楚,基层的消防监管就是由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可以几个乡镇成立一个片区,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安排消防干部、消防员负责执法,每个乡镇再派驻一个政府专职队员负责联络工作,估计也就是乡镇消防专员的角色,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的。

当然其他相关部门、乡镇自己也得查,但这种查不是执法检查,是帮着查问题的,查出了问题,能督促解决更好,督促不了,就“吹哨”,意思是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由消防救援部门“报到”,也就是去执法。

所以,文件出台就相当于重构了基层消防监管格局。之前是基本不管,偶尔抽查执法;现在是全面接手,直接深入到一线监管。

这种改革,肯定是增加了消防监管的任务量,并且也加大了自身责任的。当然这也是一种有担当的表现,在派出所即将退出之时填补了基层消防监管的空白。

文件落地也还需要很多保障,比如首先要在基层建立这些机构,消防工作站或消防执法站,要招聘一些人员,要选拔培训人员并满足行政执法条件,还要规划好执法内容,工作机制,以及一些执法业务系统等。

在这些方面,消防救援部门要牵头和努力,同时乡镇街道的党委政府也要大力支持,主要是要给人给钱(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办公场所、办公经费等),这些都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新规出台,格局改变,怎么才能做得更好?大家也可以提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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