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夫已经离婚了,他来探望孩子让我很不舒服。我能不能通过诉愿剥夺他的探视权?"
“岛潭”律师事务所的金正焕(音)律师最近接到了这样的咨询。这发生在宪法法院可以推翻法院判决的《审判上诉法》(宪法法院法修订案)于上月27日在国会全体会议上通过后不久。咨询内容是一位在离婚中获得抚养权的女性,希望剥夺前夫的探视权。金律师称,“探视权是宪法保障的权利,因此阻止这一权利与审判诉愿法的宗旨相悖”,“我向她解释道,仅因为对自己不利是不符合再审诉愿的条件的,然后让她回去了”。
由共同民主党以“弥补在法院审级制度下难以伸张的基本权利侵害”为由推进的《审判诉愿法》已于本月5日在国务会议上完成议决,即将施行。宪法法院秘书长孙寅赫在上月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上也表示,“基本权不应受司法权侵害,在保护基本权方面存在死角地带”,“这是构建严密的基本权保障体系的最大的、也是最后的一个完善阶段”,对引入该制度表示欢迎。
但有人指出,在没有进行充分公共讨论的情况下推进这一立法,导致司法部门和国民都陷入了混乱。一旦引入这一终审诉愿制度,法院给出的最终判决也可以被宪法法院推翻。这意味着在现行司法体系中,除了上诉之外,又增加了一个不服司法判决的程序,实质上变成了“四审制”,申请理由为“基本权利受侵害”。一位首都圈地方法院审判长预测,“在审判中争讼的案件几乎没有不涉及基本权利的,所以律师们会把所有问题都往基本权利侵害上靠,进而提起再审申请”。
最有代表性的比如,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的“追求幸福权”提起的离婚诉讼中,这一基本权将成为可以在宪法法院再辩一次的依据。例如,在大法院获得离婚确定判决并取得子女抚养权之后与他人再婚。此时,心怀怨恨的前配偶若提出再审申请,而宪法法院接受并取消了大法院判决时,就会引发复杂问题。因为那样一来,再婚将构成重婚。而根据民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重婚是被禁止的,成为取消婚姻的理由。围绕抚养权的纠纷也会因此回到原点。
在有关经济问题的纠纷中,从法院做出确定判决到宪法法院取消审判为止,也可能会出现混乱局面。例如,如果互相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我的建筑物”,通过法院确定判决胜诉的一方可能迅速拆除该建筑。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宪法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再审申请制度的宗旨也会形同虚设。
因宪法法院撤销判决,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命令推进的拍卖也可能失去效力。此时,与案件本身无关的拍卖中标人等第三方将蒙受经济损失。比如,通过法院拍卖拍下首尔的一套公寓,并与租户签订全租合同、收取全租保证金,现在也无法再放心。因为若该拍卖所依据的确定判决因再审申请被撤销,则通过中标取得的公寓所有权本身可能变为无效。已支付的数亿韩元购房款该向谁、如何追回,从租户处收取的全租保证金该由谁返还等,都会引发新的法律纠纷,并可能连锁发生。
还有人指出,有可能会出现以侵犯基本权利为由推迟法院判决效力的盲点。有不正之风的国会议员可能因此受益。根据现行法律,国会议员在任期内若被确定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将失去议员资格。但是,如果因丧失议员资格而被确定有罪的国会议员利用再审申请,就可能在剩余任期内继续保有议员身份。对政界人士而言,即便法院已确定当选无效的判决,他们仍可主张“发生了难以恢复的政治损害”,从而找到延长任期的手段。补选是否实施也变得不明确,若在补选后通过再审申请撤销原判决,还可能出现同一地区同时存在两名议员的情况。
以曾任共同民主党议员的尹美香为例,她因涉嫌挪用日军慰安妇受害人援助金,在任期开始前就遭到检方调查,但在审判阶段不断抗诉、上告,从起诉起历时4年2个月才最终得出结论。2024年11月被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3年,最终被剥夺议员职务时,她的国会议员4年任期已经结束。在再审申请制度下,今后涉腐议员在获得确定判决前,将可能争取到比这更长的时间。
通过诉讼延迟审判的策略在继承纠纷中也经常使用。在确定谁在法律上是真正继承人的核心程序,即亲生子女关系确认诉讼中,已经拥有财产或确保登记的人将处于有利地位。因此,拥有既得利益的人将有利于延迟诉讼。
与这些担忧不同,出身于宪法法院研究官的律师卢熙范评价道,“虽然最初会有大量案件涌入宪法法院,但随着法理逐步形成和整理,这种情况会稳定下来”,“它起到的作用是在法院仅判断法律和宪法是否违宪之外,再由外部进行一次过滤”。而法官出身的律师卞熙灿(世宗律师事务所)也预测称,“再审申请法的宗旨是完善权利救济的死角地带”,“法律规定宪法法院可以撤销并确定重审已确定的判决,这在诉讼当事人立场上,很可能成为又一项强有力的权利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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