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5年,赵先生(原告)起诉其弟媳孙女士(被告),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套住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系其借用孙女士名义购买,全部购房款、建房费、装修费共计138万元均由其支付,并提交了一份落款为2015年5月28日的《购房协议书》。
该协议载明:房屋产权人孙女士“零出资”,赵先生“100%出资”,并约定如赵先生出售房屋,孙女士须无条件配合过户。协议上有孙女士签名及手印。
但孙女士坚决否认:称该协议系在其预先签署的空白纸上由赵先生及其妹妹(即孙女士的妯娌)事后填写,内容多处涂改,房产证号、房价金额均系伪造或后加。她强调,一号房屋系其本人出资30余万元购得,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
另查明:赵先生与妹妹均为甲公司员工,妹妹与孙女士曾为婆媳关系(后因家庭矛盾恶化)。房屋此前曾登记在第三方胡某名下,后于2015年6月以25万元价格过户至孙女士名下。
赵先生还提交了银行取现记录、收条、租赁合同等,试图证明其出资及实际占有。但多数凭证存在“代签”“后填”“时间对不上”等问题。
二、裁判结果
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既未确认《购房协议书》有效,也未支持过户要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协议真实性存疑,无法认定双方有借名合意:
协议内容有明显涂改、行距不均、关键信息(如房产证号、138万元总价)系后补;
被告对签名真实性认可,但否认内容为其意思表示,且质疑合理(如2015年5月不可能知悉7月才发放的房产证号);
→ 仅凭签名不能推定协议整体真实。
出资证据链条断裂,不符合交易习惯:
原告称两年间多次大额现金交付,但转账记录与购房付款时间、金额无法对应;
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足采信:
妹妹作为甲公司员工、原告亲属,且与被告存在家庭矛盾,其证言缺乏中立性;
无法提供原房主联系方式供法院核实,进一步削弱可信度。
举证责任在原告,证据不足则败诉:
主张借名买房者,需证明“双方有合意 + 实际出资 + 实际控制”。本案三项均未充分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亲属间借名买房 + 协议瑕疵 + 出资混乱”纠纷,我们成功守住客户房产的关键在于:
精准攻击协议形式缺陷:指出“空白纸签名”“后补证号”“金额篡改”等硬伤,动摇协议根基;
揭露交易不合常理:138万元在2015年远超当地房价,且大额现金交付无合理解释;
切断出资与购房的因果链:证明原告付款对象、时间与实际购房行为脱节;
强调利害关系削弱证言效力:让法院意识到“一家人串通夺房”的高度可能性。
重要提醒:
若确需借名买房,务必做到:
协议当面签署,全程录像,避免“空白纸”风险;
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保留完整流水;
及时占有、缴税、装修,形成持续控制证据;
切勿让亲属经手资金或代签文件——一旦关系破裂,极易被反咬“伪造”。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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