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2日,17时24分,我依法收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材料。针对这场我被动卷入的司法诉讼,即使没有深圳律师团队的大力支持,我也能够以一己之力,在此逐一回应胖东来集团的十大指控,并邀请其创始人于东来立即就“是否有核心竞争力”进行网络公开辩论。我尊重司法,也依法应诉,但基于事实的专业判断和表达,不应付出代价,否则沉默将取代讨论,社会危害无穷,对中国经济更是伤害至深。
针对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指控我“恶意抹黑公司信誉、损害企业名誉权”的说法,我认为该指控在事实、性质及法律适用层面均不能成立,因此有必要向法院及公众作出系统、理性的说明。
首先,从事实层面看,我所发表的全部相关言论,均基于胖东来自身公开披露的信息、媒体报道以及已经发生的公共事件展开评论,并未捏造任何企业经营事实,也未编造虚假数据。无论是员工薪酬、企业管理规则,还是其在舆论场中的表现,均属于社会公众已知或可合理查证的内容,不存在“凭空虚构”或“歪曲事实”的情形。
其次,从言论性质看,我的相关表述属于典型的观点性、评价性意见,而非对企业作出具体事实指控。诸如“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是否存在流量依赖”“企业行为是否偏离主营重心”等,均是经济学与商业分析中常见的价值判断,本身不存在“真或假”的客观对错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观点性评论一贯采取更高程度的容忍标准,不能因企业不认同结论,便将专业批评等同于名誉侵权。
第三,从法律边界看,我的评论对象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商业主体,其经营模式、管理理念和公共表达天然处于舆论监督与公共讨论范围之内。法律保护企业名誉权,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免于质疑,更不意味着社会只能存在赞美声音。若将合理评论一概认定为侵权,实质上将对正常的学术讨论和公共表达产生明显的压制效应,这既不符合民法精神,也不利于市场环境的长期健康。
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向我发出律师函并引发舆论关注后,我曾发表过情绪化较强的回应性文字,即《宋清辉严正声明》(2025年4月6日发表)。对此,我不回避其表达方式存在激烈之处,但该回应的背景是持续被指控“抹黑”“造谣”的舆论压力,因为胖东来集团把律师函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之后,直接导致大量网友对我及其家人、亡子宋昊然持续进行攻击谩骂,致使承受沉重的精神压力。无论如何,我这样做的核心仍是捍卫表达权利与公共讨论空间,并未提出任何新的、不实的事实指控。表达激烈不等同于事实虚假,更不能当然推导出“恶意侵权”的法律结论。
从结果层面看,胖东来方面并未在起诉状中明确指出哪一条具体事实系虚构、哪一项数据系伪造,也未能证明我的言论与其所谓“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在缺乏事实不实性与因果关系证明的情况下,仅凭企业主观不适或形象受损感受,难以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完整法律要件。
综上,我认为,本案的实质并非名誉侵权纠纷,而是企业如何面对批评、社会如何容纳不同声音的问题。企业可以反驳观点,但不应以诉讼方式消解合理评论空间;社会需要多元讨论,而非单一叙事。我尊重秉持公开正义的法院依法审理,也尊重企业依法维权,但同样坚持:基于事实的专业判断和表达,不应付出代价,否则沉默将取代讨论,社会危害无穷,于国于民均不利。
这既是我对本案的答辩立场,也是我对公众的理性回应。
《宋清辉逐一回应胖东来集团10大指控》
总体立场:
我针对胖东来的所有评论,均基于公开信息、公共事件及企业自身对外披露内容,从宏观经济学、商业模式和流量经济角度进行分析与价值判断,属于典型的公共事务评论与学术性意见表达,并未捏造事实、歪曲数据或散布虚假信息,也未对企业作出具体违法、失德等事实性指控。相关表述均为观点性判断,应受合理评论与言论自由边界保护。
逐一回应:
一、关于“#胖东来基层员工平均月薪9886元#”相关评论
该评论基于胖东来公开披露的员工薪酬信息展开,核心观点在于“高薪本身并不等同于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经济学与管理学中的专业概念,指企业在技术、模式、效率、规模或壁垒上的可持续优势。我的评论并未否认其薪酬水平真实性,也未否认其对员工的激励意义,而是从商业模式可持续性角度提出分析性判断,属于价值评价,而非事实陈述,因此不构成对企业名誉的贬损。
二、关于“员工结婚酒席不超5桌”的评论
该评论针对的是企业管理边界问题。需要指出的是,我并未否认企业内部制定规章的合法性,而是从公司治理与组织管理的普遍原则出发,讨论企业是否应当深度介入员工私人事务。这属于管理哲学与企业文化层面的争议性议题,在学界和实践界长期存在不同观点。再者,“谈何做成百年老店”是一个开放性问题,属于合理质疑,不涉及虚假事实或人格贬损。
三、关于“员工因流量事件离职”的评论
相关评论基于公开新闻事件,讨论的是流量驱动型企业形象对组织稳定性的影响。再者,“胖东来神话迟早破灭”,属于趋势判断和风险提示,是财经评论中较为常见的表达方式,也不构成对企业声誉的恶意攻击。
四、关于“不卖某品牌矿泉水”的评论
该评论讨论的是企业在公共舆论场中频繁介入社会议题的商业后果,核心仍是“企业是否偏离主营业务重心”。再者,“能走多远”“需要打问号”属于不确定性判断,是典型的评论性语言,并未指控企业违法或不当经营。
五、关于“倡导新规理念”的评论
我评论的重点不在于“是否有权倡导理念”,而在于:企业家公共表达是否正在被流量逻辑放大并商业化使用。这是对社会现象的讨论,而非对企业动机作事实性断言,属于学者对公共舆论现象的分析。
六、关于“员工行为规范引发模仿”的评论
该评论将胖东来案例放入更大背景中,讨论企业管理示范效应,并非指控胖东来直接导致其他企业行为,而是提醒企业公共影响力可能带来的外溢效应,属于政策与社会层面的评论。
七、关于“不能只靠流量活着”的评论
这是一个普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经济学命题,并非针对胖东来独有。再者,“流量不可持续”是商业常识,该表述属于宏观判断,不构成名誉侵权。
八、九、十、关于《严正声明》中措辞的回应
我承认,在该声明中使用了情绪化、对抗性较强的语言,其背景是胖东来集团在网络上公开载有我名字的律师函,使我遭受到大量网暴,因此这是我在面临舆论压力下的即时回应。从法律审慎角度看,其中部分措辞确有表达激烈之处,但其本意是捍卫公共讨论空间,而非捏造事实或恶意诽谤企业经营行为。
综上,我的所有相关言论均属于:基于公开事实的分析、基于专业背景的价值判断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风险提醒。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讲,我的言论都并未构成恶意抹黑、捏造事实或系统性贬损胖东来集团的信誉。一言以蔽之,企业可以不同意我的观点,但不同意并不等同于侵权。一个成熟、健康的商业社会,应当允许理性批评与不同声音。
最后,我尊重企业依法维权的权利,但同样坚持:理性评论绝不能因企业不悦而被迫“低头”,因为这样被压制的绝不是我个人,而是整个公共讨论的空间。否则,此举本质上是在抬高说真话的成本,制造寒蝉效应。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称“寒蝉效应”与“无一条成立”,均系本人基于现有公开事实与法律框架作出的个人判断与观点性结论,并非对任何司法结果的预判或对原告主观动机的事实指控。
以上就是我的法律答辩。
附录:“一至十”对应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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