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1日发布一起职工产假工资待遇纠纷案例:

王某入职A公司,约定月薪15000元(含基本工资3200元、绩效工资11800元)。2022年至2023年初,王某休产假178天。其间,公司以其“未考核”为由,仅按基本工资3200元发放工资;产假结束前王某提前返岗,公司又只支付了正常出勤工资,未补发产假工资。

王某随后发起维权,仲裁胜诉。

公司不服起诉,辩称“未考核就没绩效”、“提前返岗就是放弃产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驳回公司主张,认为绩效工资为固定组成部分,不因休假而消失,因休产假无法考核不可归责于员工,不得克扣;而劳动报酬与产假工资性质不同,员工返岗工作不代表自动放弃产假待遇,公司无证据表明员工放弃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须按王某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补足全部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即王某提前返岗可同时领出勤工资+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