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一模一样的活,拿的钱却少了一大截,社保福利更是差得远”,这种憋屈事,对无数劳务派遣工来说,就是每天都要面对的日常。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就直指这个行业顽疾,建议从制度层面废止劳务派遣制度。

这个建议一出,立刻引发全网热议,因为它直接捅破了一层所有人都心知肚明的窗户纸:《劳动合同法》早就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可为什么在现实里,这条规定却屡屡变成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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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的视角来看,这个问题的核心,从来都不在于要不要彻底废除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而在于法律设计里的漏洞,加上执行层面的疲软,让本该是用工补充形式的劳务派遣,变成了企业压缩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的常规手段,也让 “同工同酬” 成了很多劳动者触不可及的承诺。

咱们先掰扯清楚最基础的法律规定,很多人不知道,这条本该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自己就留了个能被无限放大的口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写得明明白白,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句话听起来硬气十足,可问题出在,法律同时又做出了限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这个被称为 “三性” 的岗位限定,在实际操作中早就被企业玩坏了。很多企业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用工成本,把大量核心、长期、稳定的岗位,全都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招人,硬生生把本该短期过渡的 “临时工”,变成了在岗位上干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 “长期派遣工”。

这些派遣工每天干的活,和同岗位的正式职工没有任何区别,可就因为签劳动合同的甲方不同,一个是用工企业,一个是劳务公司,工资待遇、节日福利、社保缴纳标准、晋升机会就差了十万八千里。法律里本用来限定适用范围的 “例外条款”,反倒成了企业光明正大钻空子的常规操作。

很多人会问,既然法律明确说了要同工同酬,那受了委屈的派遣工去仲裁、去法院起诉,为什么大多还是赢不了官司?核心原因就在于,法律上 “同工” 的认定标准,对普通劳动者来说,举证难度大得像登天。

法律里的 “同工同酬”,从来不是简单的岗位名字一样,就要拿一样的工资。真的闹上法庭,企业往往会拿出一套看似无懈可击的说辞:虽然两个员工干的活看起来差不多,但正式工的学历更高、工龄更长、专业技能更扎实、承担的岗位责任更大、绩效考核结果更优秀,所以工资更高是有合理依据的。就这么一套辩解,直接把本质上的 “身份歧视”,包装成了合理的 “能力差异”。

对普通劳动者来说,要证明自己和同岗位正式工在工作内容、工作量、业绩成果、工作能力等所有方面都完全等同,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更别说很多派遣工的工资明细、岗位考核标准、薪酬分配制度,全都掌握在劳务公司和用工企业手里,自己根本拿不到完整的关键证据,维权的第一步就被卡住了。

周世虹委员在建议里特别提到,目前劳务派遣用工中,农民工群体占比非常大,这背后是无比残酷的现实。那些文化程度相对不高、议价能力较弱、信息渠道不畅通的劳动者,恰恰是最容易被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锁定的群体。

对他们中的很多人来说,能找到一份稳定发薪的工作就已经不容易,根本不敢对 “同工同酬” 有太多奢望,就算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为了保住手里的饭碗,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这就形成了一个走不出去的恶性循环:越是弱势的劳动者,越容易被置于这种不稳定、低权益的用工模式中,也越难通过自身的力量去打破不公的处境,最终让劳务派遣成了加剧劳动者权益差距的推手。

其实比起纠结于 “要不要废止” 这四个字,更重要的是想办法堵上法律和执行层面的漏洞。比如用更严苛的标准限定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对滥用 “三性” 规定、超范围使用派遣工的企业施以高额处罚,让企业不敢再钻空子;再比如明确 “同工同酬” 的具体判定标准,把举证责任更多地向用工单位倾斜,毕竟只有企业才掌握着完整的薪酬和考核资料。

说到底,废除一种用工形式不难,难的是建立起一套让企业不敢违法、让劳动者能轻松维权的保障机制。如果不能从根源上解决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就算没有了劳务派遣,资本也可能创造出另一种新的用工模式,继续玩着换汤不换药的同工不同酬把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