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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误以为,拥有庞杂的法律就等于有法治。但孟德斯鸠早就说过,恶法非法。法律条文再多,如果不是用以保护人的权利、人的尊严、人的价值,那也永远称不上“法治”。太多国人,既不明白法治真正的意义,也低估了实现法治所需要的历史积淀和文化革新。

作为现代法治源头的西方,其法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根据丛日云老师主编的《西方文明讲演录》,可清晰地看到,现代西方法治主要源于五大古老传统。了解这些传统,明白其中的原理,非常有助于我们重新构建自身的法治基石。

一、古希腊罗马的法律传统

西方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就已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两千多年来,这种法律传统从未中断,它教化了西方人,使他们习惯于遵守法律、遵守规则,甚至到了“非常刻板”的程度,以致我们会觉得他们“很傻、很天真”,但他们的这种习惯,实际上是对法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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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传统

日耳曼人最初都是胆大妄为的野蛮人,不遵守文明社会的规则,但他们有自己的规则,就是从原始森林里带出来的习惯法。日耳曼人有一个信念,就是王在法下——贵为国王,也必须为共同体服务,也必须遵守习惯法,这对最高权力形成了根本性的制约。

三、中世纪的封建主义传统

人们总是说“黑暗的中世纪”,但中世纪却对西方文明至关重要,在法治方面同样如此。中世纪的封建主义契约传统,承认订立双方独立主体的地位,让国王、大贵族、小贵族、领主、地主、农奴、自由农民,以及城市和教会之间,明确了权利和义务。这是西方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

四、英国的普通法传统

对现在法治文明影响最大的就是英国。早在1215年,英国就出现了限制王权的《大宪章》。英国普通法的一些基本观念和原则,如法律至上、限制王权、司法不受干涉等,直接影响了美国,后来又塑造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形态。所以有人说,“天不生大英,万古如长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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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王约翰签署《大宪章

五、基督教信仰的契约传统

这是西方法治最重要的精神根基,基督教将契约关系置于信仰的核心,确立了人神之间平等守约的神圣准则,让西方人形成了“契约不可违背”的深层认知。

同时,基督教赋予法律神圣的精神内核,将法律与正义和道德相联结,为“法律至上”的理念奠定了精神基础;而教会与世俗权力的制衡关系,也让法律成为调和各方权力的共同准则,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至高地位。这种深植于信仰的契约精神,成为西方法治区别于其他文明的核心特质。

综上所述,西方法治的形成,从来不是单一力量的支撑,而是五大古老传统层层积淀、相互融合、并且现代化的结果。这启示我们,若想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将其建立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传统根基之上,而非完全照搬西方或完全推倒重来。着眼中国,符合条件的法治传统或许不多,但绝非没有,值得当下国人好好发掘。

这就是读《西方文明讲演录》的意义。它不是简单地介绍西方文明的来龙去脉,而是在中西文明比较中,让我们意识到自身在历史、哲学、经济、政治、法律、宗教等十二个方面,与西方的真实差距,以及弥补这些差距的关键所在。本书曾绝迹8年之久,如今重新面世,数量有限,不容错过。感兴趣的读者,点击下方链接,即可一键收藏。

添加:Leonardo20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