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3月13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了覆盖虚假宣传、主体责任认定、人格权保护等行业热点难点的11 件典型案例。
3月13日,发布会现场。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摄
封面新闻记者从发布会获悉,其中包含了全国首例认定盗用直播带货切片制造“虚拟代言”构成声音利益侵害的案例,明确声音作为人格标识的受保护范围。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介绍,朱某系直播电商主播,在电商领域有较高知名度。龙某在某平台账号内发布了含朱某姓名、肖像、声音的视频102个,视频标题以朱某姓名为关键词,内容为经剪辑的朱某在直播间介绍口罩、大米等商品的直播视频片段,页面下端有龙某设置的“同款”商品链接,消费者点击链接后会进入其他品牌商户运营的商品购买页面。购买页面显示口罩销量约2万,大米销量达到数十万。
朱某认为,龙某未经授权或同意,擅自在其运营管理的抖音账号发布含有朱某姓名、肖像、声音的直播视频切片,以达到吸引用户流量、增加商品销量的目的,严重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声音利益,请求判令龙某赔偿经济损失。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龙某未经朱某许可,发布自其直播间剪辑的包含朱某面部形象的短视频片段,并设置“同款链接”引导用户购买商品,具有明显商业推广目的,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视频标题以朱某姓名为关键词,借助朱某知名度实现引流转化,超出合理提及范畴,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视频内含朱某原声解说,朱某作为知名主播,其语调、节奏、表达方式已形成具有可识别性的个性化声音标识,不仅承载其个人精神利益,更因具备吸引流量、促进交易的实际作用而产生相应经济价值。龙某未经许可使用朱某的声音制造“虚拟代言”效果,实质性挪用其人格要素的商业化权能,构成对声音利益的侵害。综上,判决龙某向朱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本案系全国首例认定盗用他人直播带货视频切片制造“虚拟代言”构成声音利益侵害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明确,自然人在直播场景中展现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即便处于公开传播场景,仍属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客体;直播电商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剪辑、拼接等方式,不当使用他人直播视频切片制造“虚拟代言”,实现流量转化。本案对明晰直播视频切片使用的合法边界、遏制“搭便车”式不正当营销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引,有助于切实维护主播对其人格标识的自主控制权与商业开发权,促进直播电商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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