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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通告[2026]3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县5家经营主体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乾县大市场注泔干菜店经营的良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良姜     购进日期:2025-07-25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大市场注泔干菜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良姜2.5kg,销售2.5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5日立案,2026年1月29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良姜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2、罚款 1000元。

二、乾县锦尚优客烟酒店经营的白芷、干姜和草寇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食品名称:白芷    购进日期:2025-04-27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2、食品名称:干姜    购进日期:2024-03-13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3、食品名称:草寇    购进日期:2024-12-28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锦尚优客烟酒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白芷2.5 kg,销售2.5kg;采购该批次干姜10kg,销售10kg;采购该批次草寇10kg,销售10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5日立案,2026年3月11日结案。该店经营的白芷、干姜和草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335元;

2、罚款1500元。

三、乾县文前干菜店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白芷     购进日期:2025-09-23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文前干菜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白芷2.5kg,销售2.28kg,没收剩余不合格白芷0.22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9日立案,2026年2月9日结案。该店经营的白芷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剩余不合格白芷0.22kg;

2、没收违法所得82.08元;

3、罚款 1000元。

四、乾县大市场北银霞干菜粮油店经营的良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良姜     购进日期:2025-11-29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大市场北银霞干菜粮油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良姜5kg,销售3.73kg。没收剩余不合格良姜1.27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6日立案,2026年2月12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良姜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剩余不合格良姜1.27kg;

2、没收违法所得186.5元;

3、罚款 1000元。

五、乾县奔楼刘海干菜调味批发配送店经营的草寇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草寇     购进日期:2025-11-15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处罚情况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向乾县奔楼刘海干菜调味批发配送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草寇3kg,销售3kg。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6日立案,2026年3月10日结案。该店经营的草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财物价值少,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2、罚款 2000元。

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