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为2170元,因此病假工资不得低于2170*80% = 1,736元,其他地区以此类推)
这里的最低标准中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计算公式: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2、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基数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A、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B、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C、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月工资标准有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病假工资基数才适用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这一标准。并且,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2170元。(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其他地区以此类推)
3、月计薪天数:
(1)双休一般按21.75天计算: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全年双休日共104天)
(2)单休一般按应出勤天数算
4、计算系数:
根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或超过6个月做第一次区分;
根据职工连续工龄做第二次区分,确定最终系数。
5、病假天数: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天数应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三、示例:
假设小红工作了3年,正常月薪8000元,那么她这个月的病假工资应该是多少呢?
小红这个月请了10天病假,因此他的病假工资:
8000÷21.75×70%×10=2574.71元
四、病假与医疗期:
1、区别:
(1)病假:
病假指的是员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治疗假期。
(2)医疗期:
医疗期指的是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简言之:
A、病假属于生理范围,而医疗期更多的是法律层面上的概念;
B、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病假期内则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C、医疗期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病假则更多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范畴。
2、职工病假可以休多久?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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