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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之前就有,但真正大规模铺开,其实还是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

虽然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已经有了一定的保护,但因为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所以一直被认为没有牙齿。《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补齐这个短板,因此在当时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对来说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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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劳动合同法》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实施之前,大量企业就开始咨询和培训,如何应对这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之后的处境,企业需要在哪些方面做出改变。

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签署两次劳动合同之后,就会变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因此,经历过2008年前后这个变化的人可能都还有印象,在这之前,一般用工单位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都不是特别在意合同约定的期限,因为当时但凡签署劳动合同的单位,基本上都默认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普遍开始特别在意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而且很多企业为了始终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都会避免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在制造业之前实际上就已经存在。比如某些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企业,为了避免承担劳动者的基本福利等负担,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大量使用所谓的实习生,或者规定很长时间的实习期,而在转正之前就会解除这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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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因为对实习期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所以这种企业就转而使用劳务派遣。尤其是季节性用工比较明显的行业和企业,这种情况更加普遍。在生产比较繁忙的时期,通过劳务中介大量引入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人,而当生产进入淡季之后,就解除这些人的劳动关系。

低薪劳动成就了企业,却耽误了宏观经济

这些做法原本只是在部分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大量存在,但在某些企业逐渐转入所谓的高科技行业之后,也将这种做法大量引入到了原本只需要坐办公室的脑力劳动领域。而随着2010年之后国内产业升级,这种做法在IT等高科技行业几乎成为普遍状态。

比如某些知名的所谓科技企业,在员工连续签署两次劳动合同之后,如果仍然需要这个员工留下,甚至宁愿给员工一笔赔偿,再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也不愿让员工变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前是外企在国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国内外员工同工却不同酬,福利待遇也不同,而在2010年之后,因为大量国内大企业也开始大量使用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国内企业也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情况。而且,随着近些年国家对科技行业的扶持政策,科技行业爆发式增长,这种情况更加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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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有大量加班的问题,也同样通过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实际用工单位不承担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而员工处于弱势地位,也只能接受劳务中介规定的提成等苛刻的规定。

尤其是一些所谓的互联网大厂、高科技企业,这种做法更为普遍。近些年来,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持续增加,就业压力持续加大,这种大企业的正式劳动合同更加难以获得,许多企业在招聘的时候都会直接表示,只能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不会直接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员工因为就业压力大,也只能被迫接受。

大量低薪劳动者的存在,以及大量的超长时间劳动,是我国许多企业能够把同行的利润和价格打下来的关键原因,也是竞争优势的核心。

但也正是因此,导致我国劳动报酬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增速远不及经济增速,进而导致消费始终低迷,即使国家出台了诸多补贴政策,仍然难以从根本上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