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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王某甲(女,濮阳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伙同他人虚构53名购车客户,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和发票,骗取银行贷款928万余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银行剩余经济损失549.8万元。

虚构购车事实 骗取银行贷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王某甲注册成立濮阳某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月,其公司与濮阳某银行签订车辆分期贷款联保协议,合作开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根据协议,该公司向银行推荐有二手车购买需求的客户,客户以所购车辆抵押贷款,王某甲及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然而,从2022年1月至6月,短短五个月内,王某甲本人或通过金某甲、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先后找到鲁某、刘某、冯某甲等53名“名义客户”,伪造了二手机动车登记证书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虚构了53人购买汽车的事实,分53笔向银行成功申请贷款共计928.23万元。

贷款去向复杂 案发后损失巨大

贷款获批后,王某甲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归还个人借款、日常花销,以及部分转给介绍人金某甲、陈某甲使用,并从中收取好处费。截至案发时,银行方面仅收回本金162.19万元及部分利息,扣除已归还部分及6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72.59万元。案发后至2025年底,虽经追回部分款项,但银行仍有549.8万元的经济损失未能挽回。

法庭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2022年12月27日,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最初以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后变更为骗取贷款罪。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责令王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害银行剩余的直接经济损失549.8万元。

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如不服判决,被告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