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主合同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案件。因借款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法院判决担保人周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并要求银行限期删除周某因此事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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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续贷埋隐患,借款人终获刑

根据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豫1726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14日,案外人孙某以购买矿石为由,在被告河南泌阳某有限公司(下称“泌阳某行”)处贷款50万元,期限一年,原告周某作为保证人之一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该笔贷款到期后,孙某未能偿还。在银行信贷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孙某于2019年10月10日使用“过桥资金”偿还了旧贷。两天后(2019年10月12日),孙某再次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购买香菇为名贷款50万元,用于偿还此前的过桥资金。同日,周某再次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

然而,这笔新贷到期后,孙某始终未偿还本金及利息。2023年3月2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孙某骗取贷款罪一案中作出(2023)豫1726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某就本案涉及的50万元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责令退赔银行经济损失50万元及利息。

主合同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诉请删除征信

由于孙某被定性为刑事犯罪,且该笔贷款至今未结清,银行将周某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及逾期未还的情况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导致周某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

周某认为,孙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恶意串通及刑事犯罪应属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应无效,自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并要求银行删除其不良征信记录。

被告银行辩称,贷款资料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本人到场提供并盖章,周某对担保事实明知,合同真实有效;主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若担保人有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且征信系统仅是对事实行为的客观记录,贷款未结清,不符合删除条件。

法院:主合同系犯罪行为无效,从合同随之无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主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院指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案外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材料申请贷款,其与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基于该主合同而签订的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原告要求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这属于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已包含在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中。

对于银行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称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判决:担保合同无效,银行需删除不良记录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确认原告周某与被告河南泌阳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限被告河南泌阳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删除原告周某因此笔贷款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银行承担。

该判决再次明确了一个法律原则:当主合同因违法或犯罪被认定无效时,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同时,即使贷款未偿还,若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金融机构依据无效合同报送的征信记录也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