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签协议后又提额外补偿请求
甲(化名)是温岭市xx镇村民,在村里拥有房屋及承包土地。2022年,村里实施房屋改造拆迁项目,乙作为要素保障单位参与其中。2022年10月22日,甲作为户代表与五里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乙签订了《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书》,对异地复建安置及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23年6月26日,甲又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并且明确选择放弃失地农民保险,以获得更高的土地补偿费。然而,2025年2月5日,甲却向乙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安置两处宅基地及房屋、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补偿以及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乙在4月1日作出《答复函》,告知甲应尊重已签订的协议并履行。甲对此不服,向丙申请行政复议,丙于7月14日作出维持决定。甲仍然不服,最终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函及复议决定,并判令乙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争议:额外补偿是否属法定职责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甲在已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土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向乙提出额外补偿安置申请,这是否属于乙的法定职责范围,以及乙作出的答复函和丙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律师:精准抗辩引导争议走向
叶莹萍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她精准地界定了法律关系,明确指出这是房屋改造拆迁项目,并未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实施主体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仅仅是要素保障单位,负责土地用途调整和农民建房报批手续,并非协议当事人,所以原告甲应该围绕协议寻求权利救济,而不是提起履职之诉。同时,叶律师提交证据还原了协议签订的过程,证明甲在签订协议时已知晓并同意补偿方案,对评估结果也没有异议,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针对甲提出的两处宅基地安置诉求,叶律师指出由于甲父亲之妻户口未迁入,未达到安置两间小套的有效人口条件,无法进行安置。此外,叶律师还反驳了甲的失地保险主张,通过提交《土地承包田承包权收回协议》及《土地承包补偿协议》,证明甲已自愿选择放弃失土保险并获得了相应更高的补偿,而且乙并非该协议当事人,甲若主张受欺诈应围绕协议寻求救济。最后,叶律师论证了答复函的合法性,指出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只是陈述了协议签订情况并告知要积极履行协议,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甲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采纳了乙方及丙方律师的抗辩意见。法院认定,甲在2022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协议,2023年6月26日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及收回协议,这些协议的效力仍然存在。甲向乙提起履职申请要求增加补偿安置内容及安排失地保险,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丙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还指出,甲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可以围绕相关协议寻求权利救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实务启示,在行政协议纠纷中遵循“协议救济优先”的原则至关重要。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就应该依约履行,试图通过行政诉讼另行主张权利,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叶莹萍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抗辩策略,为当事人成功解决了纠纷,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