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率再创新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些依法应当宣告无罪的案件,因种种顾虑不敢判、不愿判,导致正义迟到、小民蒙冤。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律人,我对此深感忧心。加之刚刚看完温州袁芳烈纠正“八大王”冤错案件的资料,更让我对当下司法坚守良知、依法公正裁判的极端重要性,感慨至深。故写此文,以作呼吁。
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单一公有制结构,一步步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的改革之路始终是“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中前行,在调整中完善。在这一特殊历史转型进程中制定的诸多法律法规,带有鲜明的计划管控色彩、管控思维和惩戒导向。历经数十年社会变迁,不少法律法规已经明显滞后于时代、滞后于实践、滞后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普遍存在标准僵化、处罚严苛、法理不足、情理不通、合理性欠缺等突出问题。
司法实践中,我们屡屡面对这样的困境:当事人仅仅存在轻微、偶然、无主观恶性、无实质危害的违规违法行为,甚至只是改革探索中的尝试性行为,仅仅因为适用陈旧、严苛、滞后的旧法旧规,就被过度追责、过重处罚,甚至被错误定罪判刑。机械司法、唯条文论、死守字面含义、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现象,不仅直接损害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侵蚀司法公信力,伤害社会对法治的信心,压抑社会创新活力与改革动力。
对此,法官必须拿出司法良知和担当勇气,立足历史、面向未来,只要符合无罪条件,就要坚守底线、不枉不纵,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推动中国法治不断向前发展。
一、法律法规滞后严苛,源于经济社会转型历史印记
很多人不禁要问,为什么当下仍有部分法律法规与现实脱节、与情理相悖、处罚偏重?这并非立法者的刻意为之,而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留下的特殊历史印记,是特定发展阶段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维护管控秩序、保障行政执行、规范计划落实。当时的立法理念,天然偏向重管控、轻权利,重惩戒、轻包容,重秩序、轻自由。法律条文以约束、禁止、处罚为主要导向,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权、财产权、人格权等私权利缺乏充分、细致、周全的保障。当年针对个体经营、民营企业、市场交易的诸多限制性规定,本质上是为计划经济服务,而不是为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创新创业而设计。
而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场没有先例可循的变革。我们没有成熟模式可以直接移植,只能边实践、边总结、边试点、边立法,改革具有渐进性、阶段性、反复性。这就使得立法长期处于“追赶实践”的状态:一方面,计划经济时期的旧法未能及时全面清理废止,大量严苛、僵化、不合时宜的条款被保留下来;另一方面,后续立法为求稳妥,仍延续了较强的管控思维,处罚起点高、裁量空间小、宽容度不足,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
由此便形成了十分突出的矛盾:旧法管新事、苛法罚轻错。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却仍受几十年前陈旧法规的约束;一些无心之失、轻微过失、探索性行为,却可能面临高额处罚、吊销证照乃至刑事追责。这样的法律适用,早已偏离法治的本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发展、损害公平的制度性障碍。
二、机械司法固守旧法,损害个案正义与司法公信
面对滞后、严苛的法律法规,如果司法机关一味固守条文字面含义,机械适用、简单对号入座,片面追求形式上的“依法裁判”,而无视实质正义、社会情理与时代发展,必然造成严重的负面效果。
一方面,个案正义被直接牺牲。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而不在于形式。实践中,大量案件的当事人主观恶性极小、行为危害极轻、情节显著轻微,有的行为甚至符合改革方向、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却因为法条滞后严苛,被定罪判刑、苛以重罚。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王力军案。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未办许可证收购玉米转卖,原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最高院指令再审,法院改判无罪。裁判指出,其行为仅违反行政规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彰显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还有其他普通群众、中小经营者,因为不了解过时规定、无心触犯条款,而承受过重处罚。这类裁判形式上似乎“于法有据”,实质上明显不公,完全丧失司法应有的立场与温度。
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被严重削弱。人民群众判断司法是否公正,依靠的是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当裁判结果明显不合情理、不近人情、明显过重、明显失衡,即便在文字上符合法条,也不可能获得社会认同。众多冤错案件一再警示我们:机械司法、固守陈旧认识,会酿成无可挽回的悲剧。即便多年后得以纠正,对司法权威、对社会信心的伤害已经形成。久而久之,公众会质疑法律的正当性,质疑司法的公正性,进而动摇法治信仰的根基。
更值得警惕的是,机械司法会成为改革发展的阻力。中国的改革开放,本身就是在试错中前行。创新创业、市场探索、经营模式创新,都需要宽松、包容、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滞后严苛的法律,叠加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机械司法,必然导致市场主体动辄得咎、企业家顾虑重重、创业者畏缩不前,最终压抑社会活力,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法系差异凸显法官担当的现实必要性
有人或许会提出,其他国家如何应对法律滞后问题?比较两大法系的制度逻辑,我们更能深刻认识到,在我国当下的司法体制下,强调法官担当、坚持依法公正裁判,具有极强的现实必要性。
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实行遵循先例原则,法官享有较大的法律解释与规则发展空间。一旦原有规则滞后、严苛、不合理,法官可以通过个案裁判,对规则进行修正、细化、限缩,甚至创设新的裁判规则,使法律在实践中动态更新、与时俱进,能够自行化解法律滞后的矛盾。
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以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不能造法,只能依法裁判。同时,法律的立改废释程序严格、周期较长,难以快速应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存在明显的畏难、避责心态:怕被质疑、怕被问责、怕担风险、怕惹争议。明明知道法律滞后、处罚过重、不应定罪,也不敢坚持无罪判决,不愿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宁可机械适用法条,让当事人承受不公结果。
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转型期法律法规的先天不足、部分法官不敢担当的现实心态,三者叠加,使得滞后、严苛法律的弊端被不断放大。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反复强调、大声呼吁:中国的法官,不能做只会套用条文的机器,而要做坚守公平、守护正义、敢于担当的司法者。
四、滞后法规下依法裁判无罪具备坚实法理基础
有人可能会质疑: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无罪、从轻、不处罚的裁判,是否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答案是否定的。在法律法规滞后、严苛、不合理的背景下,坚持实质公正、依法宣告无罪,不仅不违法,恰恰是对法治精神的真正恪守,具有充分、坚实、不容置疑的法理基础。
第一,实质正义高于形式正义。法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而不是固守条文文字。如果机械适用法律,必然导致明显不公、违背常识常理常情,法官就有义务通过法律解释、价值衡量、限缩适用等方式,实现个案公正。这不是违法,而是更高层次的依法裁判。
第二,过罚相当、罪责刑相适应是底线原则。无论是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还是行政法中的过罚相当,都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处罚必须与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对于轻微违规、无心之失、危害极小、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坚决不能入罪,坚决不能重罚。法官据此依法不追诉、不定罪、判无罪,正是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坚守。
第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滞后、严苛的法律法规,往往偏重秩序管控,轻视人身权、财产权、经营权等基本权利。法官在个案中坚守无罪底线、防止错误定罪、避免过度处罚,正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
第四,法律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服务于国家发展和人民利益。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理念在更新,法官不能用几十年前的思维和标准,裁判今天的案件。通过个案裁判实现法律适用的现代化、合理化、人性化,是弥补成文法滞后性的必然路径。
五、法官应立足历史与未来,坚守无罪裁判底线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手握生杀予夺、定罪处刑之权,一言一行,关乎当事人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关乎法治形象与国家未来。在此,谨向全国广大司法人员郑重呼吁:
第一,摒弃畏责心态,勇于司法担当。不要怕坚持原则被非议,不要怕依法判无罪被质疑。不敢担当、不愿担当、机械司法、漠视不公,才是对司法职责最大的背离。法官的良知、担当、坚守,远比机械守法更重要。
第二,立足历史视角,客观评判行为。很多当年被认定“违法”“犯罪”的行为,放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其实是市场萌芽、创业探索、合理经营。法官要读懂历史、理解时代、把握规律,不被滞后法条所束缚。
第三,着眼法治未来,坚持公正裁判。一个案件的裁判,不只解决当下纠纷,更影响价值导向、社会预期、法治进程。一次正当的无罪判决,可以稳定一类群体、温暖整个社会、推动制度完善。法官要以对历史负责、对法治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第四,坚守司法底线,依法大胆判无罪。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适用法律明显滞后、严苛、不合理,一审就应当敢于、勇于、坚决判决无罪,绝不含糊、绝不迁就、绝不妥协。疑罪从无、无罪推定、不枉不纵,不是口号,而是法官必须坚守的底线。
六、依法公正裁判能够全面推动法治文明进步
法官在个案中坚守正义、依法宣告无罪、纠正错误裁判,其意义绝不止于个案本身,而是对整个法治体系的完善、对社会进步的有力推动。
其一,为立法完善提供实践依据。每一份无罪判决,都是对滞后、严苛、不合理法律的现实检验。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正是立法机关修改、废止、解释法律最直接、最有力、最务实的依据。
其二,凝聚全社会法治共识。当公众看到司法机关敢于坚持正义、敢于守住底线、敢于依法判无罪、敢于纠正错误,就会真正认同法律、信任司法、敬畏法治。
其三,促进司法与立法良性互动。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反馈问题。只有法官敢于担当、公正裁判,立法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成文法体系才能与时俱进、充满活力。
其四,筑牢全社会法治信仰。一次公正的无罪判决,胜过千百次普法宣传。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直接、最有力的方式,就是该判无罪时坚决判无罪,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七、法官勇于担当,守护法治光明未来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管理型法治到保障权利、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现代法治,中国法治建设走过了极不平凡的历程。滞后、严苛的法律法规,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官不敢担当、机械司法,是当前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越是如此,越要坚守初心、勇毅前行。
我始终坚信:法律的权威,不在于固守陈旧条文,而在于守护公平正义;司法的价值,不在于零风险机械裁判,而在于坚守良知、敢于担当、不枉不纵。
在此,谨再次强烈呼吁:对依法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据以处罚的法律法规滞后、严苛、不合理、不合情理的案件,一审法院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独立公正裁判,该判无罪的坚决判无罪;对于已经生效的冤错案件,要依法及时纠正。
法官多一分担当,法治就多一分力量;
法官多一分坚守,社会就多一分正义;
法官多一分勇气,国家就多一分希望。
愿每一位法官都心怀正义、肩扛责任、坚守底线、敢于裁判,让无罪者不蒙冤、无辜者不受罚、轻微过错不被重究,以司法担当,守护中国法治行稳致远、走向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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