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15晚会,我们都能见证无良商家的无底线操作。尽管每年都管,每年都罚,还是有人敢铤而走险。殊不知,如果在古代,他们的罪过可是相当大的。
古代虽然没有这些“黑科技”,也没有检测食品质量的技术手段,但也不会对食品安全熟视无睹。实际上,中国古代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也是一点点进步的。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先民就已经形成了食品安全意识和相关要求。比如《礼记•王制》就有一句话:“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鬻于市。”这句话很好理解,那就是田里的五谷和蔬果没有成熟的情况下,是不允许拿到集市上卖的。
进入汉朝之后,我国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就有了进一步提升。
根据出土竹简《二年律令》中《贼律》记载:如果有人吃到有毒的干肉导致中毒或者死亡,那么就要第一时间整批毒干肉全部销毁。在没有科技手段的时期,这是唯一避免有毒食物进一步扩散的手段。并且根据规定,如果负责这件事的官吏没有销毁,那么就要统计剩余的干肉的价值,换算成盗窃罪的赃款来量刑。
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这是我国可考最早的食品卫生法条文。不过,当时中原王朝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也就仅仅处于萌芽阶段,只有基本的法律规范,没有更细化和更广泛的法律条文。
一直到了隋唐时期,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比如《唐律疏议》中有和《二年律令》的规定:同样以干肉为例,这次处罚的范围不仅限于官吏,如果普通人家里有能致人中毒的干肉,就要马上销毁,否则杖九十。
如果明知干肉有毒,不销毁反而给别人吃或者卖出去,一旦致病,就要判一年徒刑。
当然,唐朝的徒刑和今天是不一样的,源自隋朝《开皇律》确立的新五刑(杖、笞、徒、流、死)。具体来说,就是为朝廷做工,并且需要戴颈钳或刑枷,形若奴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摧残。每旬给假一天,腊日、寒食给假两天,但不许走出役所。可见,唐朝时卖有毒素的食品是非常危险的事。
这要是让唐朝人见识到今天五花八门的食品问题,不知还要处罚得多么严厉。
如果卖出的毒肉导致他人死亡,则卖肉者处以绞刑,更加严厉。对于非故意致死的情况,按照过失杀人处置。另外,如果有毒的肉被偷食并致死,那么和肉的主人无关,这一点还是挺合理的。
到了宋朝,商品经济高度发达,餐饮业也极其繁盛,其朝廷对食品安全监管也就更加细致了。从大体上说,宋朝的基本律典全面沿袭了《唐律疏议》,但针对一些特定食品,又有专门的规范。
尤其是茶叶,不仅上到皇族下到黎庶都会饮用,而且还出口到外国,社会需求量极大,生产、贩运、销售环节复杂,因此质量安全风险更是无处不在。比如卖假茶叶,一斤就要杖一百;如果卖到二十斤,甚至可能会判处死刑,而且是当街处死(弃市),让所有人都唾弃他。
由于制售假茶的活动比较隐蔽,难以发现,因此官府又鼓励“朝阳群众”举报,并给予奖励。
至于鉴定工作,当时没有现在的技术手段,只能采取最原始的方式,那就是请职业管理人员抽取样本直接冲泡,根据茶色、茶味和茶形判断茶叶质量。一旦检测出茶叶质量安全问题,就会严惩不贷。
另外,宋朝时就有人卖注水猪、羊肉了,或者给鸡填充沙子、把灰掺在盐里卖等作弊手段。按照《宋刑统》的规定,一旦发现注水猪、羊肉,杖六十。胆敢再犯,罪刑加重,徒一年。
甚至到后来,宋朝已经形成了各行业的行会,从事相关行业的人首先要在行会内登记在册才可以入市交易。行会也可以帮忙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形成一种自我监督机制。
自宋朝之后,我国古代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就没有太大的发展了。明朝和前朝差不多,基本只能解决卖问题食品的情况,只不过刑罚可能更加严酷,情节恶劣的理论上甚至可以诛三族。
直至到了清朝,在原有基础之上,增加了清政府颁发“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的制度,并且安排专人负责质量抽查。宋朝的“开汤审评”机制,也在清朝得以沿袭。
可以说,我国古代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精髓都集中在了唐宋两代。虽然略显单薄,但在那个年代基本足够用了。对于不同的情况,唐宋朝廷也能做到区分处理。不过刑罚上还是比较严格的,判处死刑的标准比今天要低得多。
最后我们还是要说,人类的社会和文明是在进步的,大家也不要单纯看到上述介绍,觉得解恨,就认为古代的制度更好。那些黑暗的、不合理的事,只是没放在今天说而已。法律法规也是在进步的,今天总归要比古代要强。
诚然,许多人还是觉得,3·15曝光的种种商家,受到的惩罚实在太少太低。或许未来的某一天,人们会发现今天的法律制度也有点落后,但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更合理的处罚手段,早晚会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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