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市民张某清反映,其与满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实际借款仅为300余万元,却被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2000余万元,其中利息部分高达1600余万元。本案判决金额与张某清主张的实际借款金额差距较大,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争议,不仅让张某清蒙受巨额财产损失,更引发社会各界对民间借贷案件司法审判及执行程序公正性的广泛关注。
据张某清介绍,该案件最早追溯至2016年7月,满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其诉至锡林浩特市相关法院,主张张某清借款 700万元(其中本金 500 万元、利息 200 万元),要求张某清支付该款项及后续利息。2017年3 月,锡林浩特市相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为张某清个人债务,判令张某清向满某偿还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张某清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随即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清最终被执行款项共计2000余万元。这一结果让他难以接受,认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偏差。
“案涉500万元借条为事后补签形成,满某在原审庭审中对此已予以自认。该借条对应的资金并无实际交付事实。” 张某清称,自己实际仅向满某借款300余万元,而满某向法庭提交的130万元转账凭证,款项实际转入了案外人王某中账户,并未支付至其本人账户,相关凭证却被原审法院采信,导致判决本金较实际借款多计算13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检察机关介入后对该案原判决提出明确异议。锡林郭勒盟相关检察院经审查后,就该案向锡林郭勒盟中级相关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存在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的情形。
检察建议书同时指出,满某主张的500万元本金,仅有部分转账凭证予以佐证,130 万元转账与张某清无关,大额现金交付的相关主张也无有效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定满某履行了交付义务缺乏充分证据支撑。
令人意外的是,锡林郭勒盟中级相关法院未对案涉资金交付等关键事实予以审查,仅以 “张某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 为由,驳回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直接认定原判决并无不当。
此外,张某清称,该案司法监督程序存在程序衔接问题。检察机关曾就该案组织其谈话签字,但始终未向其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及《检察建议书》,其直至2025年8月从锡林郭勒盟中级相关法院调取到检察建议书,此前长期未获知案件监督结果。
据悉,该案已由最高人民检察机关第八巡视组、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内蒙古巡视组批转至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检察机关锡林郭勒盟分院办理,该院曾短信告知张某清 “本案正在依法审理、无需再上访”,但后续以 “程序已完结” 为由对本案不予受理,该处理意见与上级督办要求不符。
自2017年起,张某清就该案持续向巡视组、检察机关等部门反映情况,问题至今未获实质性解决。2025年 5 月,锡林郭勒盟检察部门以材料不齐为由,要求其补充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材料,逾期未补将视为撤回监督申请;同年12 月,该院告知其向最高检巡视组反映的材料已移交审查,建议耐心等待、勿重复信访,但该案审查处理至今仍未取得实质进展。
“毕生积蓄因本案损失殆尽,且因此背负巨额债务。”张某清表示,即便历经多年维权未果,他始终相信司法公正,正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希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本案予以重新立案监督,撤销原审相关判决,并监督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回转,返还其已被执行的 2000余万元款项。
这起由300余万元实际借款引发、最终执行标的高达200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并非简单的民事案件争议,其背后折射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事实查明、证据采信的实操难题,也关乎司法审判与执行程序的规范运行,更直接影响着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
如何准确查明民间借贷案件的客观事实,严格规范审判与执行各环节操作,依法纠正审判中的不当认定,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并确保落地见效,依法处理相关违规行为,既是司法机关需要认真研究并切实解决的重要课题,更是对社会公众司法公正期待的直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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