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杨希
3月18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通讯员 海法)花了4万多元买私教课,课还没上完,腰椎却先“罢工”了,想退款,健身房却说“一经售出,概不退款”。这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海沧区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市民王女士因腰椎间盘突出无法继续上私教课,申请退款遭健身房要求扣除30%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格式条款无效,健身房全额退还王女士剩余课时费21120元。
案情回顾
高价购私教课 患病后遭遇退款难
2024年9月,王女士在本地某健身房花费46080元,购买144节含康复、常规内容的私教课,单节课单价320元。授课半年后,王女士身体不适就医,被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医生明确建议其避免腰部剧烈运动,停止健身,静养治疗。
因身体无法继续履约,王女士向健身房申请退还剩余66节课、共计21120元的课时费。可健身房仅同意课程免费延期或转让,若要求现金退款,必须扣除30%违约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法院审理
霸王条款无效,支持全额退款
法院结合案件证据与相关法律,审理后作出三项核心认定,厘清纠纷责任,明确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一,双方签订的私教服务协议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系健身房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退款权利,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其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王女士签约时无法预见自身患病,该情形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上课会加重病情、对其明显不公,其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其三,王女士已于2025年6月5日向健身房法定代表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合同当日正式解除,按约定单价计算,健身房应全额退还剩余66节课费用21120元。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健身房退还王女士剩余课时费2112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预付消费霸王条款不受保护
法官说,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范畴。预付式消费合同常见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得转让”“遗失不补”等条款,若属于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且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明确了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这一情形系其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退回剩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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