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90后”女子罗某被公司通知走离职流程,此后她提出异议,并向领导及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提出了及时支付工资等诉求。在她申请劳动仲裁两天后,公司又通知她限期返岗……

因不服仲裁请求被驳回,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她支付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4万余元等。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等,罗某离职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由此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8万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公司不服上诉,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罗某旷工导致,公司在罗某违反考勤管理制度后,再三要求罗某返岗未果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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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图虫创意

女子知晓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

此后公司又通知她限期返岗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0月,罗某入职重庆某网络科技公司,最初系销售支持助理,后从事销售支持岗工作。2023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罗某从事税务交付岗工作。同日,罗某签署制度回签,确认已知晓相关制度并遵守承诺。其中包括的《考勤假期管理制度》规定,若员工发生一年累计旷工3日及以上等行为,公司将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

去年2月27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在微信上通知罗某“老王喊你飞书走下离职流程”。第二天,罗某向领导王某提出:“我不能接受公司提出0.5N经济补偿金,且有以下要求:每月需及时支付工资;补缴我的公积金和社会保险,或者把公积金已扣款部分支付了;因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导致我离职,公司需按照我的实际工龄7.5年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回复“这个我只能帮你去反馈”。

去年3月2日,罗某通过飞书软件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谢某发信息:“(2025年2月27日)部门领导王某当面向我告知了公司要辞退我的决定,并只给0.5N经济补偿金且需分期支付,我提出了异议……鉴于此,今向谢总你反馈我的以下诉求:每月需及时支付工资;补缴我的公积金和社会保险,或者把公积金已扣款部分支付了;因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导致我离职,公司需按照我的实际工龄7.5年支付经济补偿金……”

去年3月3日,罗某在工作群中发消息称:“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导致我离职,今天已来公司向陈某、李某交接完工作以及向王某珠交接公司物品,详见《交接清单》……”去年3月6日,公司向罗某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认为罗某从去年3月3日起擅自离岗,无故旷工已达4个工作日,要求罗某在3月7日前返岗,逾期未能返岗将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去年3月4日,罗某就本案所涉事项申请仲裁。原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罗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罗某对此不服,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罗某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应发工资总额为9.3万余元。其中,2025年1月实发工资7700.16元,于2025年3月4日发放;2025年2月实发工资7586.17元,于2025年3月28日发放。公司为罗某缴纳养老保险至2025年2月,缴纳失业、工伤、医疗保险至2025年3月,其中2025年1月、2月养老保险分别系于2025年6月、8月补缴。

庭审中,双方确认,罗某计薪周期为自然月,下月内发放上月工资;罗某最后工作时间为去年2月28日。

公司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5.8万余元

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某分别于去年2月28日、3月2日向其领导王某及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谢某发送信息,表明因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导致其离职,从其信息提出的要求可推断离职原因包括未及时支付工资及未及时缴纳社保、公积金。根据双方庭审确认内容,公司应在下月内支付罗某上月工资,但公司对2025年1月工资直至2月28日仍未支付(实际于3月4日支付),且欠缴2025年1月、2月养老保险(2025年6月、8月补缴),故罗某离职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其离职通知最先到达公司时即2025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向罗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结合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罗某的应发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其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8375.28元。

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即使公司存在代扣公积金个人部分后未缴纳情况,也应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为此,对罗某主张公司退还扣除的公积金个人部分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罗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375.28元,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公司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因罗某旷工导致,罗某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触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公司在罗某违反考勤管理制度,并再三要求罗某返岗未果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定罗某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及未依法缴纳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公司上诉主张罗某未向公司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表示,这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罗某有权不回公司上班。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再以罗某之后存在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产生解除的效果。由于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罗某2025年1月工资,未按时缴纳罗某2025年1月、2月社保费的情形,罗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今年3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