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更多的其实是时间的累积
任何职业,只要用心去做,都能发现门道。任何事情,只要用心思考,也都能总结积累丰富的经验。刑事辩护亦然。执业多年,自然会有心得体会,自然也会有或多或少的成功案例。
有些成功案例,看似成功,可能只是运气。有些案件,定罪且量刑也比较重,但也能称之为成功,原因就在于在彼时的大环境下,已经是最好的结果。
所谓成功,没有标准。比如说什么叫“不严重”?对于办案机关来讲,三年量刑就是稀松平常的事,不叫严重。但对于被告人来讲,即便是一个缓刑,也叫严重。道理是一样的。
这就必须要说,任何事,要想干成,应当综合因素的结果,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的事。一个刑事案件的成功,是综合因素的结果。就像赤壁之战,之所以能够胜利,火烧曹操大军是核心。但是,仅凭周瑜的盖世英才和东吴将士的奋力搏杀就能实现吗?
当然不是。核心在于天时。有了东南风,才给了周瑜施展才略的机会。我们做刑事案件也是这样。
有时候费尽全力,得来的结果让人大失所望,甚至愤慨难当。但有时候,却异常顺利。所以,我一直在信奉一个观点:一个成功案例的经验不是随便能够嫁接到任何案件之中的。我们不能对成功案例有依赖心理,不能认为有成功案例就对类似案件掉以轻心,不能犯经验主义错误。
世上不存在相同的两片树叶,也不存在相同的两个案件。案件本质上是事实构成的,而能够影响事实的因素多种多样,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参与人员的不同认识以及不同时期、地域的司法政策,等等。这些都是影响案件事实的因素,也自然就影响了案件的结果。
为什么事实会被影响呢?事实本质上就是一种认识,虽然有些事实是客观存在,但是客观存在会被人赋予某种意义。一旦有了人的因素,自然就会产生各种因素,一个人的认识还是一群人的认识,究竟是哪一群人,这类群体的普遍认识又是什么?比如,司法人员的认识与辩护律师的认识,被告人的认识与被害人的认识,自然不同。
但凡事都会有一个普遍的认识和判断,这个就是普世的价值。比如,诈骗罪之所以打击的是恶的行为,自然就是普世的价值是反对诈骗的。也就是“普世价值”不允许制定恶法,即便制定了也会被推翻。就像二战期间德国制定的可以掠夺犹太人的财产,剥夺他们的生命和自由一样,不会长久存在。当然,犹太人也不能反扑或者制定法律随意欺凌他人。道理是一样的。
影响案件结果的核心因素就是事实。我们可以看到的无罪案件首先是它的基本事实决定了无罪结果。如果无罪是经过上诉或者申诉实现的,那也是有无罪事实这个基本盘的存在。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人的作用和力量。不但不能否认,而且还应当尤为重视。只不过我们要铭记:成功的经验不是随便的嫁接,就像苏联模式不能直接用到我们国家一样。
成功经验的价值在于能够在常规的认识和判断中给我们以指引,但不能代替创造性。创造性的东西永远不是经验的嫁接,更多的是已有经验基础上的再创造。
个案不可复制,因此凡是通过包装案例营销的都是不可靠的,委托人应当甄别。委托第一看人。这个人是不是负责,是不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人,这个是需要重点关注和辨别的。第二看时间。这个人有没有时间处理案件。如果一个案件是一个争议不大案件,我想无需费太多心,只要过程没有出现遗漏的有利量刑情节即可。而如果是复杂的案件,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时间。念念不忘,必有回响。任何案件都是独一无二的,复杂的案件更是如此,需要不断地琢磨思考,反复研究。
试想一下,如果事实没有搞清楚,辩护能有好的效果吗?搞清楚事实及其背后的事情,这个工作需要交给时间。
专业技能永远不应凌驾于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之上。
——随笔一篇,仅代表今日所思所想,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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