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卢震)在租赁房屋时,如果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之前单方解除合同,通常系违约行为,但是,如果租户与房东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这时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表示,她承租了邢先生所有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23年2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租金为每月65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6500元。2024年2月25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但同意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关系。2025年8月20日,刘女士通知邢先生解除合同,并于8月25日晚上搬家、退房。因为当时邢先生不在北京,后续双方进行了财物交接。2025年8月30日,邢先生完成收房,但拒绝退还押金6500元。刘女士主张邢先生退还押金6500元。

被告邢先生表示,他认可双方在2024年2月25日合同期满后未再签订书面合同。2025年8月19日、20日,刘女士通过电话表示想降房租,邢先生未予同意。8月26日,刘女士表示要搬走,8月30日将钥匙交还,当时刘女士已经腾空房屋。邢先生不同意退还刘女士押金,因为刘女士属于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给其造成房租损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邢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23年2月26日至2024年2月25日,租金为每月65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6500元,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该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刘女士作为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邢先生作为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刘女士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刘女士单方以通知邢先生的方式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刘女士虽然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刘女士主张其于2025年8月20日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但尚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邢先生认可2025年8月26日刘女士通知其解除租赁合同。刘女士认可2025年8月25日邢先生不在北京无法进行交接。双方均认可邢先生于2025年8月30日收房

因此,刘女士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邢先生因客观原因尚无法及时进行交接,应该给予邢先生做好准备并完成交接的合理期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女士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邢先生解除合同,法院根据合同解除、房屋交付的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在押金中酌定扣除1100元对邢先生租金损失的补偿。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