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30万投资,项目启动后不仅全额返还30万,还送你一套房和优先装修权!”——听到这样的承诺,您心动吗?
2020年9月,郑州老李给老张介绍了一个“稳赚不赔”的项目——既能拿回本金,又能得一套房,还能获得优先装修权。心动的老张如约向该项目支付了30万元。
可现实却给了他一记重锤。钱给了,项目和房子却没影了,装修事宜更是不见踪影,连那30万本金都要不回来了。
2025年,老张一纸诉状将老李告上法庭。这份名为“投资”的协议,背后究竟是怎样的法律关系?老张的30万,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那些诱人的“赠送住房”“优先装修权”,在法律上又该如何评价?
近日,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副庭长陈阿娟做客《法治60分》节目,解读这起典型案例。
一份“稳赚不赔”的合作协议
2020年9月23日,老张与老李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老张出资30万元,用于老李参与的某项目启动工作。
协议主要有四条核心内容:
第一,明确了老张出资30万元用于项目启动工作;
第二,约定项目启动后,老张可以获赠该项目内的一套约100平米的住房;
第三,将来项目工程的装修事宜工程,优先交给老张来做;
第四,也就是最关键的一条——明确写了前期投资的这30万元,在项目启动后的三个月内要退还给老张,如果没有按时退还,一切损失由老李承担。
签协议当天,老张通过转账方式向老李支付了30万元。转账凭证,老张完整地提交给了法庭。
要30万?“等等”“再等等”
从2021年开始,老张多次通过微信向老李催讨这笔钱。而老李的回应是“等等”“再等等”。
直到2022年6月5日,有一条非常关键的聊天记录——老李明确表示:哪怕项目真的出了问题,这个责任我来承担,即便是真要是有什么问题,这点钱我还是承担得起的。
项目早已结束,房子和装修工程不见踪影,30万本金也要不回来。2025年,老张起诉到法院,要求老李返还30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庭上的交锋
老李在法庭上提出了两点抗辩理由:
第一,他认为这笔钱不是他个人借的,是项目投资款,而且他已经把这笔钱转给了项目合作方的对公账户;
第二,他辩解说自己之所以同意还款,是有前提条件的,得等他把借出去的钱从合作方那里追回来之后,才能还给老张。
然而,老李虽然口头陈述钱已转给合作方,但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有效的证据——没有转账凭证,没有收款收据,也没有与合作方的合同。
明为投资 实为借贷
陈阿娟庭长指出,在法律上,投资和借贷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
投资的核心特征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也就是说,如果项目亏了,投资人要跟着一起承担损失,可能本金都拿不回来。
借贷的核心特征是“还本付息”。无论借款人用这笔钱去做什么、是赚是赔,只要到期了,借款人就负有必须返还本金的义务,出借人不承担用款人的经营风险。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名字,更重要的是探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这份文件名叫《合作协议》,但当仔细审查其中的权利义务条款时,发现它不具备投资“共担风险”的核心特征。
协议第五条明确写着“待项目实施后3个月内退还给乙方”,并且如果没退,“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这意味着无论项目是否赚钱,老张的30万元本金都是必须返还的,风险完全由老李一人承担。
这完全符合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这份《合作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法院判决: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老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老张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关于利息部分,虽然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逾期不还钱,给出借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出借人是可以主张逾期利息的。老张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庭副庭长陈阿娟:
第一,警惕“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任何投资都必然伴随着风险。如果对方承诺“保本”“保收益”,甚至像本案这样承诺“无论盈亏都返还本金”,那它很可能就不是真正的投资,而是借贷。不要被高额的回报承诺冲昏头脑。
第二,签订协议要“名实相符”。 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的本意是借钱,就直接写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本金、利息和还款期限;如果确实是共同投资,就要明确盈亏分担的比例和方式。不要为了某种目的写成“投资”,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第三,保留好证据。 无论是转账凭证,还是微信聊天记录,都要妥善保存。特别是像本案中被告“愿意承担责任”这样的关键聊天记录,在法庭上是非常有力的证据。
最后,无论合同名称怎么写,法律最终会保护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像本案,法院透过“合作”的表象,认定了“借贷”的本质,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30万对于普通人来说不是小数目。它可能是多年积蓄,可能是养老钱,也可能是孩子的教育基金。当我们面对“保本保收益”“稳赚不赔”的诱惑时,不妨多问自己一句:天底下真有免费的午餐吗?
法律不禁止合法的借贷,也保护真正的投资。但需要警惕的,是以投资之名、行借贷之实的“名实不符”,是那些用诱人承诺掩盖真实风险的“套路”。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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