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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两审终审”的框架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是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而设立的特殊救济途径。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启动再审的核心法定事由之一。然而,并非任何法律适用上的偏差都能构成“确有错误”,其认定有着严格的边界与标准。本文旨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与权威司法观点,厘清这一再审事由的具体内涵与适用尺度。

一、再审程序中“法律适用错误”的严格门槛

首先必须明确,再审程序是“纠错”机制,而非“第三次审理”。其核心功能是纠正生效裁判中存在的根本性、实质性错误,以维护司法公正的最终底线,同时必须审慎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与稳定性。因此,对“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认定,远比对一审或二审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审查更为严格。一个关键的原则是:法律适用上的“瑕疵”未必等同于启动再审所需的“错误”。只有当法律适用的偏差直接导致了裁判结果的错误,才可能构成再审事由。

二、构成“确有错误”的六种具体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体现为以下六种具体情形,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审查标尺:

  1.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例如,将合伙纠纷错误定性为借贷关系并适用相应法律。

  2.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裁判结果与合同明确约定或法定责任承担方式产生根本冲突。

  3. 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未能正确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错误援引了新法或旧法。

  4.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错误地将新法溯及既往地适用于其施行前的法律事实。

  5.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例如,在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选择错误,或错误适用了地域管辖的法律。

  6. 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脱离了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导向。

三、最高法典型案例中的边界辨析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裁判,生动地诠释了“瑕疵”与“错误”的边界,以及结果正确性对再审启动的决定性影响。

情形一:法律适用“不当”但结果正确,不构成再审事由
在(2020)最高法民申2309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二审判决在认定损失数额后,同时支持了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举“适用法律确有不当”。然而,最高法进一步指出,由于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之和并未超过损失总额,判决结果总体适当。因此,这属于“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情形,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这清晰地表明,单纯的法律论证或说理不严谨,若未影响实体公正,不足以动摇生效裁判。

情形二:新旧法衔接中的“瑕疵”与“错误”
在(2023)最高法民申25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审法院对民法典施行前的事实引用了施行后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这确实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法律适用瑕疵。但关键在于,新司法解释的条款与本案应适用的旧司法解释内容“基本对应”,未实质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因此,该瑕疵不足以构成启动再审的“确有错误”。此案再次强调了结果导向的审查标准:若瑕疵经补正后裁判结论依然正确,再审程序便无启动必要。

情形三:何种“错误”足以启动再审?
与上述案例形成对比的是(2020)最高法民申2696号异议股东回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审判决在解释与适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时存在偏差,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从而裁定提审。这表明,当法律适用错误触及法律关系的核心定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根本影响时,便超越了“瑕疵”的范畴,进入了应予纠正的“错误”领域。

四、结论:审慎的再审审查与精准的申请策略

综上所述,“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边界在于,该错误必须是根本性的、实质性的,并且直接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公正。司法机关在再审审查中,秉持着依法纠错与维护既判力相平衡的原则,对于不影响结果公正的适用法律瑕疵,通常通过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补正说明的方式处理,而非轻易启动再审程序。

这对于拟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申请策略必须超越对判决“不服”的情绪表达,转而进行精准的法律技术分析:必须深入剖析原审裁判文书,锁定其法律适用具体属于前述六种情形中的哪一种,并严密论证该错误如何必然地、直接地造成了实体裁判结果的错误。唯有如此,再审申请才能穿透严格的形式审查,触及实质纠错的司法目标。

俞强律师|上海商事诉讼律师|专注再审争议解决

介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15年执业经验,累计代理各类案件600余件。专业领域涵盖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犯罪等复杂商事纠纷,尤其专注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再审程序与检察监督抗诉案件,擅长从生效判决中精准识别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制定有效的再审救济策略。

代表案例(再审与抗诉)

  • 江苏某惟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上海某健康发展集团、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王某与南京某投资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海某轩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国际文化交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周某斌、南京某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城某康(天长)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汇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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