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复盘策略律所2025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之宋瑞学律师办理“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引言
本案系宋瑞学律师亲办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案例,该案系典型的P2P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人数众多,在司法实践中该类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不管是一线业务员,还是管理层,凡是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基本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周某的情节是否达到该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也便成了该案无罪辩护的一个重点。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周某于2017年底至2019年年初供职于某P2P理财公司,为一线业务员。2018年底某P2P理财公司暴雷,由于自己家亲戚投的钱未成功兑付,当事人周某在某P2P理财公司继续待到2019年年初,后看实在兑付无望,遂离职。最终,某P2P理财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当事人周某作为涉案公司前员工,被判定为该案犯罪嫌疑人,于2023年9月被刑事拘留。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一)以行为人所吸收资金全额计算,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复投数额不予扣除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二)以行为人所吸收资金全额计算的例外情形
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
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
2.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
(三)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就是说,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况下,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数额是支持从整个犯罪数额中刨除的。
(四)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例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3.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四、本案犯罪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经司法会计鉴定,认定当事人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900余万元,违法所得73万元。
(二)当事人周某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
该案当事人周某名下绝大多数业绩属于挂单,也即他人记录在当事人周某名下的业绩,当事人周某并未实际参与相应资金的吸收。而且,每次收到提成工资后,当事人周某都通过上级领导将相应的提成工资转交给了实际业绩人,并未占有被挂单业绩提成。另外,当事人周某也没有因为被挂单业绩而获得职级晋升、基础工资提高等其他好处。
根据《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周某名下绝大多数业绩属于记录在当事人周某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相应的金额是不应计入当事人周某的犯罪数额的。除去这些被挂单金额,以及当事人周某转回给实际业绩人的提成工资金额,当事人周某合计吸收金额不过20万左右,违法所得不到4万元,且均面向特定人,根本达不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
五、辩护策略制定
(一)辩护依据检索
在发现当事人周某名下绝大部分业绩为他人登记在其名下的业绩(被挂单业绩)后,笔者针对挂单这种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检索和案例检索。
一开始没查到《座谈会纪要》这个文件,仅仅查到同区法院的几个类似案例——其中,曹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号(2016)京0105刑初418号)同区法院对他人记录在曹某1名下的金额不予刨除的理由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1是挂单一事的受益方,被告人曹某1与卢某、邱某等部门员工之间均是共同犯罪关系,挂单一事充分反映了该些人员相互之间是协作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关系,故对于挂单之金额,被告人曹某1亦应承担责任”。由此可以反推出如果当事人周某未从被挂单一事中获益,且未参与被挂单资金的吸收,则不需要对相应资金担责。
查到类似案例后,为了使辩护观点更容易被采纳,笔者进一步检索,查找到了前述《座谈会纪要》关于挂单情形的规定。
(二)辩护策略制定及实施
在前述辩护依据准备的基础上,笔者与当事人周某最终敲定了无罪辩护的策略。之后笔者在反复阅读案卷的基础上,起草并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建议对周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六、无罪辩护受挫及辩护策略微调
(一)意外状况
在提交前述不起诉法律意见后,笔者跟进与案件承办检察官取得了联系,承办检察官告知笔者该案还没到重点处理的时候(由于当事人周某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检察院不受法定一个月审查起诉期限限制),待提上日程时会电话通知。约莫过了5个月之后的某天,案件承办检察官通知笔者要给当事人集中做认罪认罚,电话中笔者向案件承办检察官再次表达了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怕案件承办检察官找不见笔者之前提交的不起诉意见,在集中做认罪认罚当天笔者又重新带过去一份不起诉法律意见,然而,认罪认罚当天案件承办检察官表示挂单不影响案件定性,并声称这次不签认罪认罚,之后在检察院阶段不会再给认罪认罚的机会。
(二)辩护策略微调
出现上述意外状况后,经与当事人周某沟通,最终我们决定采取“先定守局,再图进取”的策略,由当事人先行签订“建议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再由笔者作为辩护人站在独立辩护的角度进一步帮当事人作无罪争取。
七、峰回路转——成功争取到不起诉
做完认罪认罚回律所的路上,笔者接到了案件承办检察官的电话,说是看到了公安机关补充过来的一份材料,确实显示当事人周某名下存在被挂单情况,并提出让笔者结合案件审计报告、周某工资流水对当事人周某的业绩作一个系统的梳理,并指出哪些属于挂单。
笔者按照要求系统梳理了当事人周某在职期间的整个业绩,并在业绩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当事人周某对业绩表中的许多客户完全没印象,且在其印象中其被挂单的业绩笔数并没有这么多,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当事人周某被冒名挂单的存在。最终,案件承办检察官决定在将其他同案犯诉至法院的情况下,将当事人周某单独择出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在案件重报后对当事人周某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八、结语
刑事辩护过程中受挫是难免的,但是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有辩护的韧性,要在案件承办人员明确不认可我们观点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坚持自己的意见。要知道,只要我们的意见能够被看到、听到,就有机会被认可、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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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宋瑞学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
北京市东城区律协刑委会委员
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办理过盗窃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强制猥亵罪、袭警罪、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多种刑事案件,办案逻辑严谨、认真负责,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同时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继承纠纷等民商事诉讼领域也具有诸多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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