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房产迷局:假证顶替祖产,赢了官司也难拿回
手握法院生效判决书,却始终无法追回祖辈留下的房产,哈尔滨刘先生一家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法院虽判定涉事房产买卖协议无效,但办理房产过户时却多方受阻,这起跨越近八十年的房产纠葛,背后藏着诸多不合常理的疑点。
事情的源头要追溯到1949年,刘先生的父亲从张某成手中合法购得哈尔滨市双城区西南隅新民街自觉胡同一处院落及院内两栋房产,这成了刘家的家族遗产。经后续扩建,1989年该院落内已有五栋总面积约400平方米的房产,均为刘家共有财产。
而刘某江却借虚假手续侵占了这些房产:他利用1995年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在2007年私自将刘先生父亲的一处房产更名过户至自己名下;在后续的房产换证过程中,他通过相关违规操作,让刘先生父亲名下剩余四栋房产的房产证凭空“消失”。
按规定,刘先生父亲名下房产的换证、丈量等操作,只能由本人办理,他人无权代办。刘某江绕开该规定,自行书写并签字虚假买卖协议完成过户,整个过程刘家无人参与、从未认可,其出示的相关买卖证明均无合法依据。刘先生还发现,拆迁相关部门称刘某江持有合法房产证,而房产登记中心表示查不到其父亲的房产档案,却能在刘某江的档案中找到自己父亲的多个房产证存根,同时还有刘某江未盖章的建房审批手续、房产证存根,且地址均在自己父亲的土地证地址上。
为拿回房产,刘先生将刘某江诉至法院。庭审中,刘先生提交关键证据,经司法鉴定,买卖协议上卖方的签名并非自己父亲所写;两位证人也出庭证实,协议上邻居的签字和印章亦非本人所为。面对诸多疑点,刘某江无法合理解释,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协议真实有效。2024年,双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协议并非刘先生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名和盖章也非有权代理行为,判定协议无效。
本以为拿到判决书就能解决纠纷,可现实却事与愿违。刘先生带着生效判决书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工作人员告知需到法院进一步协调处理;前往法院立案时,又得到“协议无效不能直接过户,需另行起诉”的答复,过户事宜陷入僵局。
更令人不解的是,涉事房产早在1989年前就已全部建成,本无需额外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相关职能部门为刘某江凭借伪造手续申请审批办理了相关流程。经鉴定,其建房审批手续均为造假。
此外,所有审批事项均由同一人在2006年5月16日办理,明显是后补手续,验收合格证还提前了一个半月;且这些手续共用一个申请建房199平方米的(无加盖公章或许可证专用章)的审批手续,却标注为同时建房、验收、发证,这进一步证实手续系伪造。
相关职能部门的一系列操作也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对刘家房产的动拆行为存在争议;在信息公开上前后矛盾,前期称查不到相关审批手续,后期又称登记行为合法。而刘某江还通过不实买卖协议篡改房产档案,擅自变更房产面积、编造房产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却认可了其不规范操作,对伪造手续未及时核查,最终导致刘先生父亲名下的房产被其彻底侵占。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明确规定,以虚假房屋买卖协议办理过户登记的,过户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已办理的可依法撤销登记。刘某江凭借不实手续办理房产证、完成过户,明显违背该规定。同时,按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涉事院落的土地使用权自始至终归刘先生父亲所有,院内所有房产理应归刘家所有。清晰的权属关系,因一系列不规范操作变得混乱,甚至刘先生父亲的房产原始档案,都被违规存放至刘某江的房产档案中,让刘家的维权之路难上加难。
刘先生表示,院内五栋房产都是父亲留下的合法遗产,属于家族共同财产,他们理应享有完整所有权;刘某江凭借不实手续办理的房产证及相关动迁行为,均无合法基础,刘家等人也应依法获得相应房产补偿。
从1949年的合法置业,到房产被私自过户,再到法院判决后仍无法过户,刘先生为了拿回祖辈遗产,已奔波坚守近十年。这起看似简单的房产权属纠纷,因诸多不合常理的操作变得错综复杂,不仅让刘家的维权之路充满坎坷,也引发了公众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规范性的讨论,众人皆盼刘家能早日等来合理答复,让祖辈遗产回归应有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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