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个人被“立案调查”,企业账户却被跨省冻结4828万余元且长达3年之久;异地办案未获当地公安机关同意与协助,仍强行线下执行财产冻结;金融机构明知执法程序违法、文书存在明显问题,却依然违规配合操作......
3月26日,湖南永雄集团诉长沙某商业银行违规违法协助冻结侵权责任纠纷案,即将公开审理,届时也将进行网络直播。这起案件,揭开了“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的一角,也将成为审视执法司法规范化、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样本。该起案件所暴露的问题,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存发展,更直指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痛点,值得全社会高度警惕。
所谓“远洋捕捞、趋利司法”,本质上是部分执法司法机关突破法定管辖边界、违背执法办案程序,以办案为名将企业财产作为“目标”的违规行为。本案中,A省M市公安局H分局立案查处的对象是永雄集团怀化分公司部分员工的“犯罪”案件,且不论这些“犯罪”是否成立,起码永雄集团及其子公司卫成公司并非犯罪嫌疑人,其账户资金根本不属于涉案财物,却被无端冻结,这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只能冻结“涉案财物”的明确规定。
更令人费解的是,办案机关出具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犯罪嫌疑人”一栏为空白,对自然人“立案”却冻结单位账户,文书的明显错误背后,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漠视。
此外,跨省办案的程序规范,是防止执法权滥用的重要防线。公安部早已出台《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明确要求异地冻结财物必须履行协作手续、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而本案中办案机关既未向长沙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请求,也未委托当地代为执行,竟然因为“当地公安拒不配合”而强行自行予以冻结,彻底突破了法定程序红线。
同时,办案机关并没有到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办理冻结,转而直接前往长沙某商业银行总行操作冻结,这又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的具体规定。层层程序违规的背后,是执法权的任性行使,更是对法治权威的损害。
金融机构作为协助执法的重要主体,本应坚守依法合规的底线,成为防范违规执法的“第一道关口”。但本案中的长沙某商业银行,明知办案机关异地冻结未获当地协助、法律文书与冻结对象明显不符、冻结地点不符合规定,却未依法拒绝或要求补正,反而违规配合完成冻结操作,导致永雄集团4828万余元资金被长期冻结。
这笔本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因违规冻结无法正常使用,企业不仅要承担贷款与存款的利息差额损失,还面临资产抵押无法解除、经营资金流转受阻的困境。金融机构放弃合规审查义务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也成为违规执法的“帮凶”,违背了《商业银行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初衷,以及金融机构协助执法的法定原则。
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程度,直接关系到营商环境的优劣和经济发展的活力。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反复强调要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杜绝“一刀切”式执法、选择性执法。
“远洋捕捞”式的趋利执法,不仅会让企业的经营发展遭受重创,更会动摇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执法权可以随意突破程序边界,当企业财产面临无端被冻结的风险,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就会受到侵蚀。
本案的审理,不仅需要厘清办案机关和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责任,更需要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异地办案协作的程序边界、金融机构协助执法的合规义务,让违规执法者付出代价,让失职机构承担责任,让更多执法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引以为戒,筑牢依法履职的基本防线。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要落实到每一次执法、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唯有坚决摒弃“远洋捕捞”式的违规执法,坚守程序正义、恪守法治底线,让执法司法行为始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才能真正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让民营企业敢闯敢干、安心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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