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小产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合同通常约定,开发商逾期办证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往往设有上限(如总房价的1%)。当违约金上限远高于实际逾期损失时,开发商能否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法院调低?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简介:一套逾期办证三个多月的房子
原告王某于2021年7月与被告A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6,707,376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交房,并在房屋交付之日起270日内取得大产证,购房者再给予90日免责延展期。若超出延展期仍未办证,开发商应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总房价的1%。
2023年9月15日,A公司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最迟应于2024年9月8日前协助原告办理小产证。然而,原告实际于2025年1月21日才取得办证资料,逾期长达132天。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已超过总房价的1%(即67,175.23元)。原告遂起诉要求开发商按违约金上限支付67,175.23元。
A公司辩称,违约金金额偏高,请求法院酌情调低。
二、 法院判决: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上限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逾期办证违约金67,175.23元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上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以金额偏高为由要求调低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累积不超过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违约金计算金额已超过上限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按上限支付,符合合同约定。
2. 开发商要求调低违约金的理由为何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本案中,开发商逾期办证长达132天,远超合理期限,其违约行为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无法及时落户、子女入学受阻、房屋无法交易等)难以量化。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上限是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开发商作为专业房企,在签约时对违约后果应有充分预见,其要求调低违约金的理由不成立。
3. 逾期办证与逾期交房的责任区别
本案中,开发商同时存在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问题,但原告仅就逾期办证主张违约金。两者责任独立计算,购房者可分别主张。本案合同对办证违约金设有上限,但交房违约金通常无此上限(如日万分之一),购房者在维权时应分别计算。
四、 绍兴律师郝小青给购房者的重要建议
建议一:签约时关注违约金条款,特别是上限
对于逾期办证,合同往往设有违约金上限(如总房价的1%)。购房者应了解该上限是否合理,若上限过低(如0.5%),可尝试与开发商协商提高。
建议二:保留办证过程中的关键证据
- 交房时间:以《房屋交接书》或物业费缴纳记录为准。
- 办证资料领取时间:保留签收单、微信通知等。
- 大产证取得时间: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建议三: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在办证后及时起诉,时机恰当。
建议四:开发商以“违约金过高”抗辩时,可主张合同约定优先
若开发商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调低,购房者可主张: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开发商作为专业房企,在签约时对违约后果已有充分预见,且其违约行为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用金钱衡量,请求法院按约定支持。
五、 给开发商的合规警示
警示一:合理预估办证周期,审慎承诺
办证涉及规划、验收、测绘、登记等多个环节,开发商应合理预估时间,避免承诺无法兑现。
警示二:违约金条款一旦约定,应诚信履行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上限是经协商确定的,开发商在签约时已接受该条款,事后以“过高”为由要求调低,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警示三:遇不可抗力应及时通知并保留证据
若因政府行为、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办证延迟,应及时书面通知购房者,并保留相关证据,作为减免责任的依据。
六、 结语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商品房法律课。它清晰地告诉我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合法有效;开发商逾期办证,购房者有权按约定主张违约金;开发商以“过高”为由要求调低,难以获得支持。对于每一位购房者而言,签约时关注违约金条款,逾期后及时维权,是守护自己权益的关键。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绍兴律师郝小青专注于房地产纠纷、合同争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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