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沙晚报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区域总代理参与政府采购竞标失利后,竟利用渠道优势向中标方要求十倍市场价供货,还联合生产商以“窜货”为由拒绝售后……3月23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
2024年,某大学因实验室提质升级在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湖南某科技公司与某仪器公司一起竞标,双方投标产品均包含某生产商的设备,而仪器公司正是该生产商的一级经销商(总代理),最终科技公司中标。然而,当科技公司向生产商求购设备时,对方因仪器公司是其区域总代理的原因表示“不便”供货,科技公司只好向仪器公司采购,却被要求以十倍市场价交易;科技公司又联系线上卖家求购,也因涉及招标项目被婉拒供货。
为履行采购合同,科技公司只好通过他人在线上购买了该设备,并将能溯源销售渠道的部分铭牌、二维码撕毁隐去。仪器公司获悉后,向招标单位指出该设备的销售属于销售至代理区域外的“窜货”行为,还让生产商发函称设备为非正规渠道采购,拒绝提供相关售后保障,甚至扬言要拖走设备。
仪器公司为何如此强势?原来,仪器公司和生产商签订的总代理协议,约定了销售业绩与考核任务,销售至代理区域外的“窜货”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生产商不能在仪器公司代理区域内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仪器公司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索赔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20万元。仪器公司辩称双方经营范围不同,不构成竞争关系,其拒绝与科技公司交易系合法商业行为,且对方已完成供货,并无实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区域经销商,与原告就同一项目竞标构成竞争关系,其控制供货渠道、索要十倍高价、联合生产商拒保等行为,实质是利用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原告面临履约保证金被扣、投标资格被取消等潜在风险,被告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庭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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