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对外投递简历并参加其他公司面试,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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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于2023年8月2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2024年7月,某物业公司的老板从同行公司的工作人员处得知,赵某去同行公司处面试。后某物业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赵某开除,其中一条原因即为赵某在某物业公司处工作期间,前往同行公司面试。

赵某认为,某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物业公司则认为,赵某前往同行业公司面试,符合《员工手册》中“合同期间向其他同行业公司投聘可直接解聘”的情形,某物业公司将其开除存在合法性。双方因劳动争议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否则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首先,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在职期间,利用个人时间去其他用人单位面试,在未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属于劳动者择业自由的范畴,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其次,面试行为仅为劳动者求职意向表达,并未实际入职新单位,劳动者利用个人时间去面试,不会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亦不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便某物业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合同期间向其他同行业公司投聘可直接解聘”,该规定亦因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择业权而无效。

最终,法院认定某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某物业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 000元。

京小槌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即: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首先,劳动者利用个人时间面试其他单位,即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劳动者的行为也并不必然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不得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如果出现类似的约定或规定,那么也因排除劳动者权利而无效。

其次,劳动者去同行公司面试,并不等同于劳动者实施了泄露商业秘密、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具体要看劳动者是否在面试过程中存在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劳动者仅是参加面试,不存在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亦未因参加面试,在履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中存在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再次,劳动者利用个人时间面试其他单位,并未向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并非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亦不构成“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换言之,如果劳动者在面试之后与新单位达成合意,同时为新单位提供劳动,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有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应当区分劳动者参加面试及后续行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具体而言:第一,劳动者仅参加竞对公司的面试,但未实际入职、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并不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除了参加面试之外,此后还向竞对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那么用人单位依法可追究劳动者的相应责任。

因此,劳动者仅是利用个人时间参加面试,并不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京小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存在过错所能采取的惩戒措施中最重的方式,应当严格限定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中。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规定排除劳动者合理权利的规章制度,亦不得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情形下,径直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张竞丹 汪希

审核: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