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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与劳动者达成用工合意,但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被视为劳动合同?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近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徐某在求职过程中了解到某电器公司正在招人,于是添加了该公司联系人的微信,在线沟通招聘细节。双方在微信对话中就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休假规定、工资社保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徐某入职后,电器公司按照约定,定期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一年后,徐某以电器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电器公司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9万元。

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电器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无需向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微信聊天记录是指微信用户之间通过微信聊天所传递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是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都是用户表达意思的载体。”本案一审法官表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已经越来越多地被法院和仲裁机构所认可和使用。”

回到本案,原告电器公司主张其与被告徐某已通过微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微信聊天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必备内容,且双方均已按约履行,应视为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徐某则认为,原告电器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是入职时双方的协商过程,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看待。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这份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等均无异议。这份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作书面劳动合同,成为一审案件的争议焦点。

聊天记录符合条件,可以视作书面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从上述规定可知,书面形式的核心特征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若要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视为书面形式,除了符合“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外,还需要满足“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作为一种即时通信工具,其中的聊天记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应当视为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成立且生效的前提,反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主要内容。”本案一审法官说,本案的聊天记录能否视作劳动合同,还需要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徐某与电器公司在微信聊天中,互相告知了企业和个人相关信息,并商定了徐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徐某在收到电器公司相关负责人推送的包含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信息后明确回复表示同意,之后便按照该商定内容至电器公司上班,电器公司也按照微信约定内容安排徐某工作岗位,定期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

“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已基本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后续双方虽因平台技术制约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徐某的入职和电器公司的系列安排,可以视作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形成达成了合意,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成立,该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一审法官说。

二审法院经多方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电器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二倍工资。徐某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某认为,该微信聊天内容仅为工作情况说明,不能视为电子版的书面劳动合同。

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电器公司是否应支付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宁波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用人单位任意解除、降低劳动者工资等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的事实等各项情况看,徐某和电器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达成合意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必备要素,并且后续双方均已按约履行,可视为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宁波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近日,宁波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陕西工人报

编辑:胡潇

校对: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