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一起离婚纠纷案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当一方患病、家庭产生矛盾时,起诉离婚能否获得支持?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对此给出了清晰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简介:一段因经济与家庭矛盾濒临破裂的婚姻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1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某2。原告称,被告自2013年起长期待业,不找工作,家庭开销由原告一人负担。2023年7月,原告被确诊患有宫颈恶性肿瘤,治疗期间被告母亲对原告语言攻击,被告也未能给予足够关心。2023年12月,原告搬离共同住所,双方分居。原告曾于2023年2月起诉离婚被驳回,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则辩称,双方感情基础良好,被告因家庭装修等事务暂未工作,目前已找到工作并提升学历。原告患病期间,被告全程陪护,医疗费由被告家负担,被告母亲也悉心照料。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夫妻和好。
二、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赵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相恋后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经济收入、婆媳关系等家庭矛盾产生隔阂,但尚未导致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坚某同意离婚,希望和好,原告离婚理由不足,且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确切证据,故不予支持。
1. 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待业、家庭矛盾等,但被告已找到工作并提升学历,原告患病期间被告及家人也有照料行为。法院认为,这些矛盾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
2. 再次起诉离婚的考量
原告曾于2023年2月起诉离婚被驳回,现再次起诉。虽然多次起诉可佐证感情破裂,但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有和好意愿,且原告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确切证据,故仍判决不准离婚。
3. 患病与离婚的关系
原告患病期间,被告有陪护行为,被告母亲也负责日常照料。法院认为,被告及家人并非完全不闻不问,原告以此为由主张感情破裂,理由尚不充分。
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待业、家庭矛盾等,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如报警记录、医疗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感情破裂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四、 绍兴律师郝小青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
1. 收集证据是关键
若主张感情破裂,应收集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仅凭口头陈述,难以让法院采信。
2. 明确法定离婚事由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遗弃、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是法定的准予离婚事由。主张离婚时,应围绕这些事由举证。
3. 多次起诉可佐证感情破裂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可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多次起诉的行为本身,可作为感情破裂的佐证。
4. 理性面对婚姻危机
若感情确已破裂,应理性协商,争取和平分手;若仍有和好可能,应积极沟通修复,避免诉讼给双方及孩子带来更大伤害。
五、 结语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婚姻法律课。它清晰地告诉我们:离婚并非“一说就离”,感情破裂需有充分证据;患病、家庭矛盾等虽可成为离婚理由,但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态度、和好可能等因素。对于每一位面临婚姻危机的人而言,理性对待、依法维权、珍惜感情,方能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做出正确的选择。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绍兴律师郝小青专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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