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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泗洪城管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随意焚烧生活垃圾,既污染空气、暗藏火患,也违反了法律法规。近期,泗洪县城管局连续查处两起此类案件,两名当事人先后在3月12日、3月13日被依法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警示市民:生活垃圾严禁焚烧,依规投放才是合法选择。

一、案情概况

2026年3月12日,泗洪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日常巡查时,发现东大街有市民正在焚烧生活垃圾,刺鼻烟雾扩散至周边,不仅影响空气质量,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制止该行为,固定现场证据,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

次日(3月13日),执法人员在吾悦和府东侧再次查获一起个人违法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当事人将各类生活垃圾混合焚烧,违反垃圾分类和生活垃圾处置相关规定。

依据《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两起案件的违法事实与情节,城管部门分别于3月12日、13日对两名违法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警示

这两起连续查处的案件,凸显了生活垃圾规范处置的重要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合法处置是每位市民的法定义务,而禁止随意焚烧生活垃圾是其中的刚性要求。

焚烧生活垃圾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同时明火焚烧极易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威胁公共安全。本案中,两名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实施焚烧行为,最终付出了罚款的代价。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务必摒弃焚烧生活垃圾的陋习,严格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容器,自觉守护环境卫生与公共安全,共同构建整洁、安全、宜居的生活环境。

三、法律依据

《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单位;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四)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需要拆分处置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四十一条违 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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