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改编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1-2-115-003号
一、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诉称其以第三人名义与上海某公司签订《芜湖某体验店展厅设计规划、装修装饰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以第三人名义承接上海某公司的装修工程,其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上海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价款。故诉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案涉合同有协议管辖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律师说法
很多当事人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书时,为了承揽业务对合同内容管辖法院不以为然,产生纠纷后欲通过普通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尤其是施工现场在异地的纠纷,在己方所在地起诉可以大大节省成本,殊不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约定管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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