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带病宠物甚至“星期宠”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宠物在交易时看似健康,实则携带病毒,带回家后一周内便逐渐显现病症甚至病亡,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也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情感伤害。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患病宠物狗引发的纠纷,明确卖家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宠物行业经营者划定法律红线。
2025年5月14日,小钱花1000元在某宠物店选购了一只2个月大的边牧犬。交付犬只时,店主用店内的检测材料对其进行了犬瘟热病毒及犬细小病毒检测,显示结果正常,但并未出示检疫合格证明。
双方签订合同过程中,店主手写备注:“宠物活体,售出概不退还,当场检测犬瘟、细小,一切正常带走,出门不保,生死自负。”同时标注四联疫苗已接种第一针。尽管对“生死自负”的条款心存疑虑,但看到眼前活泼可爱的小狗,小钱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
没想到,带回家仅三天,小边牧突然出现精神萎靡、上吐下泻等症状,紧急送医后,被确诊为冠状病毒强阳、细小病毒及犬瘟病毒弱阳,均为宠物犬常见且有致命风险的烈性传染病。小钱立即联系宠物店讨说法,店家却表示现场检测未发现健康问题,且合同已约定售出概不负责,拒绝承担任何售后责任。
遗憾的是,经过十多天的救治,2025年5月29日,小边牧还是因病死亡。小钱认为宠物店出售病狗构成故意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退还购犬款、按“退一赔三”支付赔偿金,同时赔偿宠物诊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钱与宠物店签订的宠物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法院逐一作出认定。
关于宠物健康情况。涉案边牧是2月龄幼犬,免疫力薄弱,而犬瘟、细小等病毒具有一定潜伏期,仅凭外观判断或简单检测难以完全排查。宠物店辩称已现场检测且结果正常,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检测行为的规范性及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庭审中,宠物店提交了《宠物健康免疫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其中无任何犬只个体身份信息,无法证明与案涉犬只的关联性。结合购买3天后就被确诊患病的情况,可认定该犬只在出售时已携带病毒,不符合健康活体宠物的交付标准,宠物店作为卖家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宠物作为活体动物,其健康状况具有隐蔽性,消费者在交易时难以全面知晓。宠物店在合同中手写添加的“活体售出概不退还、出门不保、生死自负”等内容,不合理地免除了宠物店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违反公平原则,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关于“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宠物店在出售时明确知晓该犬只患病并故意隐瞒,故宠物店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合同违约,而非消费欺诈,对小钱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宠物店返还原告小钱购犬款1000元,并赔偿诊疗费损失362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 康嘉倩 杜馨怡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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