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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
看似为他人提供“低价代打车”服务,实则将乘客支付的车费非法占为己有,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漆某某、邓某某(四名被告人相互之间无联系)分别在网络聊天群或某二手平台APP发布“低价代打车”广告吸引乘客,并通过网络渠道非法购买微信号或手机号码登录某公司打车平台APP帮助乘客下单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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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打车平台的司机将乘客送至目的地,乘客完成订单并将车费转入被告人账户后,被告人便将乘客支付的车费非法占为己有,并弃用原打车账号,不支付打车费用给打车平台,导致该公司实际提供了服务,却无法收到乘客支付的乘车费用。
经查实,四名被告人自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分别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车费九千元至两万余元不等。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分别向该公司进行赔偿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02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漆某某、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胡名态认为,本案中所谓的“低价代打车”实际是代打车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打车平台APP诈骗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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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类似“低价代打车”服务需要乘客将电话号码、乘车地点等信息发送给官方平台以外的第三方人员,可能增加安全风险,建议对于来历不明的优惠方式应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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