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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答案:大部分地区都不支持,尤其是办理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人员。
以下是涉及此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明确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则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三种情形:(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终止。
这种情形既不属于聘用合同期满终止,也不属于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上相关制度,均没有直接明确工伤职工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退休,能否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02
以下是全国各地区的差异化政策。
1.上海市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递减20%。
2.广东省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广东省高院、省仲裁委衔接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北京市 倾向支持,虽未明确超龄情形,但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若职工因客观原因未享受退休待遇,仍需再就业,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助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劳动关系依法终止的,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司法判例: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年工伤职工有权获得补助金(北京西城法院典型案例)。
4.河北省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湖北省 按比例支付。同样适用“距退休不足5年递减”规则。若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通常不再支持。《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支付全额;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递减20%;不足1年的支付10%。
6.陕西省《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青海省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两项补助金。
8.江西省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按比例(10%-80%)支付。
9.山西省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湖南省《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1.山东省:《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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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地区的规定看,不支持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退休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主流观点。
其实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字面意思也能理解,该补助主要是对工伤员工的就业补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退休,其就业需求和可能性几乎丧失,因此如果再支持就业补助金,不符合立法本意。
但是需要区分一下情况,有的工伤员工,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可能由于缴费年限不足,暂时还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较高的再就业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 强调:超龄劳动者是否享受待遇,不再 “一刀切” 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对于没有明确政策的地区,把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核心判断点,比是否“达到年龄”更具决定性。
多数不支持支付补助金的地区,其理由均为“已享受退休待遇,无再就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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