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有多组证据证明加班,为何法院不支持加班费?
「法律解答」
实践中不支持的原因多种多样,鉴于本文的前提是劳动者确有证据证明加班的,故笔者在本文中列举常见的三大特殊情形,法院可以不支持加班费。
第一,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包薪制,即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中包含了加班费,那么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所谓包薪制是指每月加班工资就是固定的金额,不管加班多少都那么多,不加班也那么多,倘若劳动者认为只要用人单位能每月给足那么多,这也是能够接受的。于是,法律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思自治,该约定一般有效。故而,劳动者再想要主张加班费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分析:第一,甄某某作为人事助理,长期负责考勤统计工作,其每月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均以“6天制”为统计基础,周六出勤记录与日常考勤管理相一致。第二,双方劳动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每周六天工作制”,但甄某某持续一年未对考勤表载明的工时模式提出异议。甄某某确认就职某宏公司期间该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但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用人单位强制安排加班或拒绝加班审批的情形。综合上述情形可以认定,甄某某与某宏公司以实际履行方式就“每周六天工作制”达成合意,案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5500元已包含每周六的劳动报酬。据此,一审对甄某某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2025)苏05民终15490号
第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部分地方有例外,具体可参考《》)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可知,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三,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
常见的情形,如承揽关系、合伙关系、服务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灵活用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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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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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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