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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典型案例,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在对天津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制膜生产线正在投入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三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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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按照执法检查计划,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天津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天津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中要求采取停止制膜生产线措施。经查,该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制膜生产线正在投入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三万五千元。
启示意义
强化工业源污染防治,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通过查处涉案违法行为,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措施,实现“一厂一策”精准化和科学化管控,切实落实好工业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
来源:天津新闻广播、天津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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