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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云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三级高级法官,长期从事破产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先后获评第三届“辽宁省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个人、首届“大连市优秀青年法学法律专家”。出版个人专著《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法权构造论》,17篇破产理论研究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全国重要学术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
成果摘要
破产法的本质不是转移风险,而是终极性公平分配企业经营风险,破产程序总是伴随着对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等私人财产权的剥夺和限制,利益调整是破产程序的整体特征。
破产程序并非单一的程序,而是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在破产程序不同阶段的排列组合,是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的复合型程序。在推进破产审判的过程中,却经常忽视破产程序中非讼因素与诉讼因素交替出现之特性,由此形成关于破产程序的司法认知误区:当事人撤回破产申请的请求必须无条件允许、法院不可依职权主动纠正程序性裁定错误、本应由法院依职权探知的事项却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等,导致了破产程序中的公共利益旁落。
为防止实质合并规则滥用损害本不应纳入实质合并范围的公司及其出资人、债权人等和财产权益,应将司法裁判适用的标准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转向“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程度”;“府院联动”应纳入破产法的立法调整,直接规定特定情形下政府机关是破产程序的法定参与主体并享有特定的程序权利;管理人统一采取破产法院选任的方式产生;垫付职工工资等的行政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代位求偿权;能够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应尽可能扩及所有主体。
审核丨黄艳辉
编辑丨秀 姿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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