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贾康基于市场数据做出的一个趋势判断:房地产市场出现止跌回暖迹象,年轻人可以考虑购买住房。从律师的视角来看,我不会去评论这个判断本身的准确性,那是市场分析师的工作。
我更关注的是,当“止跌回暖”成为市场共识时,围绕房屋买卖这件事,法律风险和纠纷可能会发生哪些变化,购房者需要警惕哪些藏在“回暖”背后的法律陷阱
一个关键问题,是“回暖期”恰恰是购房合同纠纷的高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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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低迷时,开发商为了回笼资金,往往愿意在付款条件、交房标准、违约责任上做出让步。而一旦市场转向,价格开始上涨,部分开发商的心态会发生微妙变化。过去两年积压的库存开始消化,资金压力减轻后,一些开发商可能在合同履行上变得“强硬”起来。
比如,前期为了促销承诺的赠送面积、装修标准、物业费减免,到了兑现时可能以各种理由打折扣。更有甚者,在市场快速回暖的阶段,开发商单方面撕毁认购协议、要求加价或者将房源转卖他人的情况,在过往的市场周期中并不少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这个维权过程,对普通购房者来说,成本极高。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二手房交易中的“毁约潮”可能卷土重来。
在房价上涨周期里,最典型的法律纠纷就是卖家看到房价涨了,宁愿双倍返还定金也不愿意过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个“双倍返还”的上限,对于房价短期内大幅上涨的差额来说,往往是杯水车薪。很多卖家算过账之后,觉得毁约更划算。对于买家来说,虽然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诉讼周期长、执行难度大,中间还可能遇到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节外生枝的情况。
所以“回暖期”买二手房,最关键的法律动作不是看房,而是签合同前必须完成产权调查,签合同时把违约责任写重,尤其是把“房价上涨卖方不卖了”这种情形对应的违约金比例写到一个让对方不敢轻易毁约的高度。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贷款利率和信贷政策调整带来的履约风险。
经济学家判断“回暖”,往往伴随着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微调。如果在办理按揭贷款的过程中,银行的利率政策收紧、审批周期拉长、甚至贷款额度收紧,导致购房者无法按时获得贷款,进而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那么购房者就可能面临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银行贷款政策调整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购房者需要自行承担这个风险。所以在“回暖期”买房,更要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银行贷款未能获批或未能足额获批,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有权选择其他付款方式而不被认定为逾期。
这个条款,在买方市场时很容易谈下来,在卖方市场时则容易被拒绝,但恰恰是在市场转折点,这个条款可能价值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律师的角度看,“房地产止跌回暖”这个判断,对法律实务的最大影响,是改变了买卖双方的地位和谈判筹码。过去两年是“买家可以慢慢挑、合同条件可以慢慢谈”的市场,而一旦确认进入回暖通道,就可能切换成“抢到就是赚到”的卖方市场。在这种切换的过程中,所有以前被掩盖的法律风险——开发商的履约诚信、二手房卖家的毁约冲动、银行信贷的不确定性——都会集中爆发。
对于年轻人来说,如果确实考虑在这个时间点入市,我的建议是:把法律风控前置。别光看房价涨没涨,先看合同条款有没有把风险锁死。市场回暖的时候,往往是法律纠纷最冷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