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曲爽)近年来,因犬只伤人、冲撞行人、惊扰群众等引发的邻里纠纷屡见不鲜。温顺的宠物一旦疏于管理、失于约束,极易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进而引发矛盾冲突、财产损害,甚至让饲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就通报了一起相关案件。

张女士和赵女士是同小区的邻居,平日抬头不见低头见,谁也没料到,两家会因为一只狗闹上法庭。事发当天,张女士正在散步,突然,一只未拴绳的史宾格犬猛地从路边的院落里蹿了出来,没等她反应过来,就被扑倒在地,一阵剧烈的疼痛瞬间席卷全身,让她连起身的力气都没有。

家人赶紧将张女士送往医院救治,一系列检查下来,诊断结果显示张女士腰椎骨折、胸椎骨折,还有全身多处损伤。后续经过专业鉴定,张女士的伤情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事发后,犬只饲养人赵女士主动为张女士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本以为事情能好好协商解决,可当谈及剩余的赔偿款项时,双方却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女士将赵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面对起诉,赵女士也有自己的委屈。她承认,确实是自家未拴绳的狗蹿出,才导致张女士受伤,但张女士受伤前就患有重度骨质疏松,这种病很特殊,就算是轻微的创伤,甚至是日常生活中的不经意动作,都有可能导致骨折。她认为,张女士的伤残鉴定,并没有考虑到其自身疾病对伤情的影响,相当于无形中加重了自己的赔偿责任,所以不同意全额赔偿。

一边是被犬只扑倒、落下九级伤残的张女士,一心想要拿到应有的赔偿;一边是承认过错、却认为自身责任过重的赵女士,不愿承担全部费用。这场因未拴绳犬只引发的纠纷,最终会如何收场?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确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才能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只有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减轻责任。

简单来说,这就是法律上的“无过错责任”——哪怕动物饲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要自家动物伤了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无需证明饲养人是否有过错。放到该案中,张女士只是在小区正常散步,而赵女士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拴狗绳导致狗蹿出扑倒张女士,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张女士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至于赵女士提出的“张女士患有重度骨质疏松,应减轻自己责任”的说法,法律上也有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只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张女士的重度骨质疏松,只是她身体客观存在的状态,并不是她主观上有过错,其自身疾病不能成为赵女士减轻责任的理由。

最终,经密云法院调解,张女士和赵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由赵女士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张女士负担,鉴定费由赵女士负担。收到调解书的第二天,张女士将赔偿款支付给赵女士。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