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银某波明知他人不具备贷款资质且无偿还能力,仍为他人诈骗银行贷款提供帮助,最终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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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偿还”的贷款陷阱

判决书显示,2023年2月,被告人银某波与陈某波(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陈某波通过银某波结识了安某亮(另案处理)、蔡某山(另案处理)等贷款中介。安某亮对陈某波称,可以办理贷款且无需偿还

银某波等人在明知陈某波不具备贷款资质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从中获利,仍伙同安某亮、蔡某山等人以陈某波名义向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陈某波使用了贷款中介提供的伪造虚假产权证明、公积金等贷款材料,成功骗领贷款30万元。

30万贷款按比例分成

法院审理查明,这笔30万元贷款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了分成。其中,姜某波、蔡某山分得13.8万元(包含1.8万元需偿还的银行利息),银某波、安某亮、陈某波分得10万元。

银某波最终获利3.55万元。根据同案犯安某亮证言,安某亮从剩余款项中拿走3万元,其余13.2万元给了银某波。银某波在陈某波拿到10万元后,又向其索要了3500元,并让陈某波请客吃饭。

陈某波到手的10万元中,2万元用于购买电动车,给银某波3500元,请客花费500元,剩余7.6万元全部用于日常花销。

伪造房产证、公积金信息

判决书披露了这起贷款诈骗的具体手法。同案犯姜某波供述,他联系银行方面表示可以贷款30万元,条件是借款人需为农村户口、用于种地经营。随后,他通过网络寻找照片,将房产证、车辆信息、公积金信息上的名字全部改成陈某波,制作成虚假材料提供给银行。

贷款当天,陈某波、安某亮、银某波从双阳赶到公主岭,与从长春赶来的姜某波、蔡某山会合。陈某波进入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后,银某波在门口等候,待陈某波出来后再一同离开。

同案犯蔡某山证实,贷款之前他已明确告知陈某波,贷款要提走40%作为中介费用。安某亮也证实,他曾告知陈某波这笔贷款“不用还了”。

明知不符合条件仍提供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某波主动给陈某波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且称“无需偿还”。之后陪着陈某波去见贷款中介,中介称需要包装做假时,银某波亦在场,之后仍陪同陈某波打征信、去银行。这些事实足以认定,银某波主观上明知陈某波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对其实施帮助行为。

法院指出,银某波主观上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银行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

鉴于银某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银某波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银某波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

值得注意的是,银某波曾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多次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同案犯陈某波、安某亮、蔡某山、姜某波等人均另案处理。目前,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骗取的30万元贷款尚未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