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伙同贷款中介,通过伪造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向建湖农村商业银行骗取个人信用贷款30万元。王某实际仅获得9万元,其余被中介层层抽成。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退赔银行25万余元。

层层中介,伪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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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5月,被告人王某通过仲某某(未到案)、颜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找到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茆某某(另案处理)办理银行贷款。茆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到另一名贷款中介,该中介安排他人至盐城与王某对接,教其话术,帮助王某包装虚构贷款材料。

王某与中介约定:贷款申请成功后,王某可获得贷款金额的30%,茆某某获得10%好处费,贷款中介预扣部分资金用于帮王某偿还一年期的银行利息,剩余资金归贷款中介抽成。

2022年5月26日,王某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贷款中介人员伪造的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向建湖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30万元。所得钱款由王某与贷款中介人员瓜分,其中王某实际获得9万元

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王某陆续偿还了一年期贷款利息(由茆某某支付),后未再还款。截至2024年6月,建湖农村商业银行收取王某贷款账户还款共计2151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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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建湖农村商业银行将王某起诉至建湖县人民法院,法院缺席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00884.7元(本金298968.81元、利息1915.89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但法院未执行到王某相关资产。

2024年7月11日,本案因建湖农村商业银行报案而案发。2025年1月13日,王某在威海市南海新区住所内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4日,同案人桑某某退赔建湖农村商业银行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258488.51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建湖农村商业银行。

刑期自2025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1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