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徐某、李某、张某三人结伙,以“零首付”方式购买房产后,通过虚高评估房价、伪造虚假收入证明及结清证明等手段,骗取中信银行个人房屋按揭贷款216万元。造成银行损失211万余元。三人均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徐某获刑九年,李某、张某各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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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谋“零首付”购房骗贷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明知被告人徐某没有偿还能力,仍商定以零首付的方式给徐某购买房产,再以该房产为抵押,通过虚高评估房价的方式向银行申请个人按揭贷款,后再次以房产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

李某介绍房产中介段某(另案处理)给徐某办理买房手续,张某给徐某出具了虚假的收入证明。后徐某以20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案外人龚某甲名下的宁波市鄞州区一套房产。

2023年3月17日,徐某以该房产向中信银行申请个人房屋按揭贷款216万元。中信银行发放该216万元贷款后,李某、张某给徐某介绍的银行贷款业务未能办理成功。

伪造结清证明注销抵押 私自卖房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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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日,徐某使用伪造的结清证明等手续,申请办理注销了中信银行的房屋贷款抵押权登记。后李某联系杨某寻找民间资本给徐某的房屋办理抵押借款,因民间资本看房需支付定金,李某、张某将定金交与徐某,后借款未成。

2023年7月中旬,由徐某出面将该房产出售给郑某,并收取现金165万元

经查,经张某等人筹集资金,徐某已偿还中信银行房屋按揭贷款本息共计41071.88元,造成银行损失2118928.12元

2023年8月18日,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随身携带的赃款69900元被扣押。

2023年9月7日,张某、李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均未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三人均系主犯 李某、张某参与策划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李某、张某明知徐某无还款能力,仍主导徐某以“零首付”形式买房骗取银行贷款,又在涉案房产被以虚假结清证明注销的情况下,促成出售涉案房产,行为积极主动。徐某系“零首付”买房,以虚假结清证明等材料注销银行抵押权再卖房牟利,造成银行重大损失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不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不宜认定为从犯

法院指出,徐某、李某、张某结伙贷款诈骗的犯罪数额211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结合徐某具有的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原判量刑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699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中信银行;

责令三被告人继续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049028.12元

徐某、李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