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西峡县田关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李某,为赚取高额中介费,在明知贷款人无资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伙同北京贷款中介人员伪造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等虚假材料,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骗取贷款28万余元。李某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公职人员牵线搭桥,骗取银行贷款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受靳骞(另案处理)委托,在明知杨某(另案处理)没有银行贷款资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为赚取高额中介费,将杨松带至北京办理贷款。李某伙同北京贷款中介人员将杨松包装为“北京德利威尔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并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其补缴1年的住房公积金,从而营造杨某有固定工资、有偿还能力的假象,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骗取贷款280800元。
李虎获中介费5.6万余元
贷款发放后,其中164350元转至上线中介人员,被告人李某获得贷款资金中的56450元作为其中介费,贷款人杨某封息2035.8元。此后,杨某注销其预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意图逃避银行追款。上述贷款280800元逾期至今未偿还。
2024年11月22日,李某由镇平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李某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4年12月2日,李某家属主动将李某非法获利的56450元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退还。
2025年2月24日,镇平县公安局冻结杨某公积金账户7838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李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指出,李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李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镇平县公安局冻结杨某公积金账户7838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
法院指出,本案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已退还银行,目前尚有未查获归案的其他共同参与人,剩余违法所得可待同案人到案后另行处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