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

(下称“长宁法院”)

此前审理的一起离奇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引发关注

44岁的李女士在和丈夫分居3个月后第一次起诉离婚,因丈夫刘先生不同意离婚,且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一年后,李女士态度坚决地再次起诉离婚,刘先生见婚姻已无法挽回,最终同意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而两次离婚诉讼中,李女士只字未提财产分割。

没想到的是,双方婚姻关系刚解除,李女士竟第三次将刘先生诉至法院。李女士拿出一本房产证,上面写着她拥有该房产99%的产权份额,并要求分割房产,一分也不能少。

为什么李女士

前两次起诉离婚时

都规避了财产问题?

这要从2018年3月两人刚刚认识开始说起。李女士和刘先生相差13岁,两人因搭乘“顺风车”相识。当时李女士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刘先生则刚退伍不久,在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

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登记结婚。期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也未举办婚礼。甚至在婚后初期,两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未共同生活。

婚后,李女士提出,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就读更好的学校,想要将户口迁入刘先生家,最好能在房产中占有份额。珍惜这段感情的刘先生便劝说父母将这套多年前老宅拆迁分得的、价值千万的房产过户给自己。

2019年7月13日,刘先生父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下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份额赠与刘先生。四天后,刘先生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女士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99%份额登记在李女士名下,自己仅留1%。

刘先生在庭审中坦言,当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被问及产权比例,他未及深思,但为了“表忠心”,一时冲动做出了决定。

然而这段婚姻并未持续太久,2019年年底,双方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后便分居。

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徐莉指出,一般夫妻离婚时基于曾经的感情基础,财产分割多有协商空间,但李女士全程只谈财产、不谈感情,引起了她的注意。而且李女士在前两次起诉离婚时,都没有提到财产,离婚后才单独起诉,疑似想刻意规避财产问题,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再回头追索财产。

李女士真能拿走

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吗?

审判长王飞指出,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正属于“除外”情形。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飞还表示,本案中,刘先生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李女士,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协商。

既然不动产登记比例

不能直接作为分割依据

那么李女士究竟应获得多少?

从房屋来源来看,该房产是刘先生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刘先生当年仅11岁,对该房屋无任何贡献,李女士更是毫无贡献,若让其拿走99%,对年迈的老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双方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左右,闪婚闪离,无婚礼,无共同子女,短短数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元房产,利益失衡明显。

从双方过错来看,并无证据证明是一方过错导致离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女士亦未就此提出主张。

同时,合议庭也考虑到,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李女士的信赖利益损失,李女士为办理房产变更缴纳11.9万余元税费,且双方共同生活六个月,这些在裁决时均应予以考虑。

最终,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需向李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女士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王飞表示,婚内赠与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这正是民法典倡导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来源:话匣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