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对家庭暴力“零容忍”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反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加害人将面临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王丹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坚持当判则判,绝不“和稀泥”。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加害人要承担向受害人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加害人也会面临少分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实施家庭暴力对加害人争取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诉求也是不利因素。王丹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王丹表示,如果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构成故意伤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更为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国事”,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她说:“无论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还是见证人,都是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力量。希望大家都能勇于发声、敢于维权,共同营造没有暴力、没有恐惧的家庭环境。”
编辑 白爽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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