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来说,最重要的“时间线”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否则过期不受理。
一、复议机关审查时间:5个工作日
(一)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且身份已经核实。
2.行政行为是否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有具体诉求和理由:比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充分详实。
4.在法律规定的时间(60天)内申请,过期不受理。
5.必须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内。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奖惩、任免。
6.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有管辖权。比如,对县农业农村局的行为不服,通常找县政府或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复议。
7.同一个行政行为不重复申请,也未向法院起诉,避免“多头找”浪费资源。
(二)复议机关不受理时应明确告知理由
如果不满足复议条件,复议机关在5个工作日审查期内决定“不予受理”,且明确告知理由,比如“超过申请期限”“不属于管辖范围”,同时告知“管辖机构”。
(三) “默认规则”: 如果在5个工作日内没说不受理,则“默认受理”。
二、复议机关通知补正材料:申请人10天内补齐
由于申请人提交材料不足,复议机关无法判断受理条件时,即需起动“补正”机制。
1.复议机关在审查是否受理时,应5个工作日内发送书面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得反复多次提出补正要求。
2.申请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10天内交补正全部材料 。
3.特殊情况可延长。如果申请人生病住院、关键材料在外地需要调取等正当理由没法按时提交,复议机关可以延长补正时间。
4. 不补正=放弃申请 。如果无正当理由,且逾期拒交补正材料,将视同“放弃申请”,复议机关会记录在案。
5.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复议机关依法重新审查。
三、电子监控处罚的特殊情况
1.“电子监控记录的处罚”,除了直接找复议机关,还可以把复议申请交给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比如开罚单的交警中队、拍违章的车管所。
2.处罚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及时处理。如果是“维持原处罚”,则会在收到申请 5个工作日内 ,直接把复议申请转给对应的行政复议机关。
四、受理后仍然可以“驳回申请”
就算开始受理了申请,但受理后才发现超了申请期限,也不会一直拖着,也会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且说明理由。
五、“复议前置”:如果遇到以下3种情况,15天内依法起诉:
1.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复议机关“驳回申请”;
3.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通常是60天) 没给任何答复。
请注意:时间从收到“不予受理/驳回决定书”起,或者“复议期限满”起, 15天内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要超了起诉期限。
六、复议机关“无理由”不作为:找上级反映或可直接受理
发现复议机关(比如县司法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期不答复,申请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市司法局)反映情况。上级机关收到反映后,会责令原复议机关纠正错误。如果情况特殊,上级复议机关还能“直接受理”复议申请。
七、《行政复议法》受理章节有关条款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 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书面通知 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 一次性载明 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 十日内提交 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 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 说明理由 。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 应当 责令其纠正 ;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 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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